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40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郑人社办〔2017〕291号成文日期:2019-10-14发布日期:2019-10-1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人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我局修订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以上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裁量标准执行。




2017年10月31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社会保险稽查机构的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业,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等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用人单位采取欺诈或者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采取欺诈或者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谋取非法利益在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谋取非法利益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谋取非法利益在6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伪造、编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

九、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费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质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向5人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向5人以上10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向10人以上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一、用人单位发布含有虚假或者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发布含有虚假或者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发布含有虚假或者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发布含有虚假或者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未办理招工备案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未办理招工备案,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涉及人员3人以下的;(二)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涉及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下的;(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招工本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涉及人员3人以上的;(二)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涉及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备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八)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2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5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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