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40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办〔2017〕106号 | 成文日期:2019-10-14 | 发布日期:2019-10-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将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管理的通知》
(郑人社医疗〔2016〕9号),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2017版)》(以下简称《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统一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价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到期后,相关制剂应停止使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军队相关部门)为到期制剂核发新的“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恢复使用相关制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滥用的制剂可以做出暂停使用的决定,必要时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医院中药制剂目录》中予以删除。
五、《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郑人社医疗〔20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2017版)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