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9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办〔2017〕87号 | 成文日期:2019-10-14 | 发布日期:2019-10-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规定,为方便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入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字盖章并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以下规定范围内:
(一)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二)本市二类及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三)本市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四)县(市)参保人员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的,应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一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