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466/2019-0033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健委 | 关 键 词:持证上岗,制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8-09 | 发布日期:2019-10-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08-09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亮证执法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密市卫生健康系统所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持证上岗,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法制科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具有良好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五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由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按以下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通过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二)参加卫生健康系统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经法制科审核,委领导同意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 法制科应当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发现与申领登记表不一致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同时做好监督制发行政执法证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未通过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
(二)未参加卫生健康系统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五)编外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七)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换发制度,每年审核一次。逾期未申请注册和换发的行政执法证将自行失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更换行政执法证,并收回原行政执法证:
(一)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更改执法区域或者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者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注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按要求定期审核和更换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不出示或出示无效证件,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执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执法类别和范围。
第十四条 法制科应当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在岗培训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所在行政执法单位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科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的;
(七)持未经审核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的。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单位、上级单位法制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