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5619/2019-0005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通知公告 | |
文 号:新密牧字〔2019〕65号 | 成文日期:2019-10-28 | 发布日期:2019-10-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做好主题教育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站、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按照中共新密市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共新密市纪委 新密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 问题部门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饲料兽药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开展屠宰、兽药残留和兽药饲料专项整治,现将《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密市畜牧局
2019年10月28日
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河南省农业农业村厅关于做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在全市开展屠宰、兽药残留和兽药饲料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确保全市屠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饲料兽药产品质量水平稳定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区域,以中小生猪屠宰厂(场)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和是日常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私屠滥宰、不凭检疫证收购生猪、屠宰染疫生猪等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清洗消毒、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四是推动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在2018年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基础上,开展2019年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引领,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兽医科、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
(二)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兽药非法添加、隐性添加和使用原料药、禁用药物、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检查。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监督检查,强化禽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督促落实蛋禽用药要求,产蛋期规范使用兽药,对监督检查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禽蛋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兽医科、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
(三)兽药饲料专项整治
1、全面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排查
在兽药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各种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是否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有违禁添加、私自改变组方加工兽药的行为。在兽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执行GSP规范和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检查购销记录和档案,杜绝假劣兽药进入流通环节。开展网络销售兽药专项检查,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和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
2、全面开展饲料生产经营排查
在饲料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许可证(号)到期没换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是否存在私自改变生产许可条件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禁添加、超量添加、非法添加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要求有的)、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要求有的)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行为。在饲料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门店是否存在对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是否建立产品购销台帐。(责任单位:兽医科、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屠宰、兽药残留、兽药饲料等专项整治,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引导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
(三)加强畜产品及饲料兽药监督抽检。积极配合完成上级下达的畜产品及饲料兽药抽检任务,结合实际我市年度抽检计划,在扩大抽检覆盖面时,尽量避免重复抽检。12月底之前完成本年度抽检任务。
(四)强化依法办案。对排查、监测检验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追根溯源,严查严办。对于社会举报、媒体曝光、交办转办等案件线索,要立即调查核实,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做好屠宰、兽药残留、兽药饲料专项整治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11月2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
附件: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