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554/2019-0008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公告,双随机一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11-20 | 发布日期:2019-11-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豫政办{2017}8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30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新密市司法局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市统一的抽查活动。
第六条 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般由本市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司法局可以自行检查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
第八条 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以本市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
名录库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司法局应当制定本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三)邮寄专用信函。通过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
第十二条 司法局可以按照下列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前,从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司法局对下列情况所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三)监管对象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监管对象已被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第十五条 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司法局应当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合法守信执业。
第十七条 司法局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六)法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司法局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随机抽查通报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及时根据随机抽查结果更新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