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25842782/2020-0000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 键 词:公告 | |
文 号:新密建〔2019〕64号 | 成文日期:2019-11-27 | 发布日期:2019-11-2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科室、二级机构,各施工单位:
现将《新密市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9年11年27日
新密市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针对建设领域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密市建设领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二、应急体系及应急职责
成立新密市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陈铁建
副指挥长:冯跃东 徐润轩 刘小超 崔洁华
陈俊峰 王福军
成 员:相关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大气办关于重污染天气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协调重污染天气时建设领域扬尘污染应急应对工作。
新密市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申永刚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了解掌握建设领域扬尘分布情况,建立重大扬尘污染源名单,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接收、传达、督促落实市政府扬尘控制应急命令、指示及大气污染的有关通报,接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扬尘污染报告,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协调和督办监管工地重大施工扬尘污染源的处置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处置监管工地重大施工扬尘污染事件,提出预防和有效遏制施工扬尘的措施。
三、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类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预警发布
根据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信息内容,新密市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立即下发至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
(二)预警响应和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应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三)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预警等级、响应级别、响应启动时间、应急措施等。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Ⅲ、Ⅱ、Ⅰ级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Ⅲ级响应
1. 建议性应急措施。
施工(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经营单位)、建筑工地,自觉调整施工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沥青防水材料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三类民生工程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2)停止渣土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黄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4)允许运输企业(经营单位)、建筑工地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
(二)Ⅱ级响应
1. 建议性应急措施。
施工(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经营单位)、建筑工地,自觉调整施工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沥青防水材料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2)停止渣土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除外)。
(3)停止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4)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5)允许运输企业(经营单位)、建筑工地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
(三)Ⅰ级响应
1. 建议性应急措施。
施工(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经营单位)、建筑工地,自觉调整施工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工地停止施工(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2)渣土、水泥罐车、建筑物料停止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4)允许运输企业(经营单位)、建筑工地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督查检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不定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的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掌握预案实施情况,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施工企业、项目部要成立专项督导组,督导施工现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调度、汇总督导信息。
(二)建立预案
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企业、项目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企业、项目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具体岗位职责、应急流程及步骤、监督指导工作要求等。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合理确定减排基数,将应急减排目标细化至重点产污环节,确定停限产或其他应急减排措施,明确操作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回溯、效果便于核定。
(三)考核和处罚
对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现场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筑企业、项目部年终考核。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