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263/2020-0000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审计局 | 关 键 词:公示,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1-02 | 发布日期:2020-01-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使主体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承诺时间 | 收费标准 | 运行流程 | 政策依据 | 对应责任 | 备注 |
1 | 新密市审计局 |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改发布,主席令第48号)第43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47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1年3月30日发布)第31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2 | 新密市审计局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改发布,主席令第48号)第46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45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4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49条第1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3 | 新密市审计局 |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1年3月30日公布)第29条: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4 | 新密市审计局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6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5 | 新密市审计局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9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6 | 新密市审计局 |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4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7 | 新密市审计局 |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3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8 | 新密市审计局 |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4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9 | 新密市审计局 |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4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0 | 新密市审计局 |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4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1 | 新密市审计局 | 企业和个人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3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2 | 新密市审计局 | 企业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3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3 | 新密市审计局 |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1年4月13日公布)第25条: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5%以上20%以下罚款。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4 | 新密市审计局 |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10月12日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41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2、《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1年3月30日公布)第32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5 | 新密市审计局 |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6 | 新密市审计局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9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7 | 新密市审计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6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8 | 新密市审计局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6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19 | 新密市审计局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6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20 | 新密市审计局 | 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9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21 | 新密市审计局 |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9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10月12日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39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22 | 新密市审计局 |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1年3月30日公布)第25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23 | 新密市审计局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6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24 | 新密市审计局 | 转移、侵占、截留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编制年度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诉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形成审计报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7号)第9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1年3月30日公布)第27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 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取证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利告知阶段: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定阶段:审计机关履行审理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送达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在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25 | 新密市审计局 | 封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及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行政强制 | 7 | 无 |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可补办)→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力、救济渠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现场笔录、制作交付决定书和清单(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盖章)→作出处理决定(30日内)→解除查封、扣押→结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公布)第34条第1款、第2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32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报告批准阶段: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实施阶段:对需要查封、扣押的,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作出处理决定阶段: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到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由审计机关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查封扣押决定。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 |
26 | 新密市审计局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30 | 无 | 处罚决定书已告知加处罚款标准(如15日内未履行决定)→制作送达催告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记录、审核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审核强制执行申请书→作出强制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法定材料→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第51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履行义务阶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的加处罚款标准通知相对人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 | |
27 | 新密市审计局 |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30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登记受理阶段:对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审查完毕确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对象说明情况。调查取证阶段:对受理立案的,及时交办、转送、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限期办理,并反馈查办结果,如遇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说明理由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必要时应对投诉人说明原因。经调查取证,未发现违法或不当,通知投诉人和被调查单位;投拆情况属实的,且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或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发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依法予以撤消、改变或责令改正。送达告知阶段:案件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 ||
28 | 新密市审计局 | 信访事项处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90 | 无 | 《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 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调查取证阶段:听取陈述说明,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延迟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送达告知阶段: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的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 ||
29 | 新密市审计局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15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登记受理阶段: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组织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审核申请阶段: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具体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送办公室审核。决定答复阶段:拟制信息公开告知书,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提供信息阶段:对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于10日内向当事人提供所需信息。 | ||
30 | 新密市审计局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15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 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登记审核阶段:填写《郑州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组织进行法制、保密审核,并做好登记。信息公开阶段: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