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300/2020-00012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 键 词:权责清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1-03 | 发布日期:2020-01-0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使主体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承诺时间 | 收费标准 | 运行流程 | 政策依据 | 对应责任 | 备注 |
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9、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查询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注销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2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 行政确认 | 5 | 10/件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3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4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1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5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补证 | 行政确认 | 3 | 1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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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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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6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1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换证 | 行政确认 | 1 | 1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7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8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1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7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8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99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00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异议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01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1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02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03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 | 0 | 受理-审核-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04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05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0 | 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106 |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550元/件 | 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归档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记载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