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714/2020-0000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信息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1-06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刘寨镇权责清单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承诺时间 | 收费标准 | 运行流程 | 政策依据 | 对应责任 | 备注 |
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涂改、伪造、毁灭账薄、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涂改、伪造、毁灭账薄、凭证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1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31修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1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损坏村镇房屋和村镇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3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损坏村镇房屋和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1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处罚决定 | 1、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3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市场、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
1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和拆除 | 行政强制 | 7 | 无 | 调查→书面催告→决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 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2、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4、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5、 强制拆除。 | |
1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7 | 无 | 调查→书面催告→决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1、 告知阶段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的加处罚款标准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履行责任。 2、 催告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催告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3、 法定复议诉讼阶段责任:记录、复核陈述申辩 4、 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责任:审核《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强制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法定材料。 | |
1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自2011年01月0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1、 依法对资格进行审查,严禁违规操作。2、 严格按标准进行发放。3、 及时通知到每名人员领取补助,准确告知时间、地点、领取方式。4、 组织好发放秩序。5、 及时向上级报告发放情况。 | |
1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1、 依法对资格进行审查,严禁违规操作。2、 严格按标准进行发放。3、 及时通知到每名人员领取补助,准确告知时间、地点、领取方式。4、 组织好发放秩序。5、 及时向上级报告发放情况。 | |
1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 | 行政给付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家庭和社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 | 1、 依法对资格进行审查,严禁违规操作。 | |
1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 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裁庭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处理意见。4、 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 |
1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自2011年01月0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 1、 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裁庭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处理意见。4、 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 |
2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民间纠纷裁决、处理 | 行政裁决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 自1990年4月19日施行)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1、 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裁庭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处理意见。4、 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 |
2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 行政裁决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主席令第73号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1、 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裁庭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处理意见。4、 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 |
2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等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自2011年01月0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 申报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比例,计划审批通过后,发布奖励信息。2、 组织评审阶段责任: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据奖励标准进行核实,组织进行评审。3、 决定实施阶段责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组织评审、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或个人,做出奖励决定,组织实施奖励。 | |
2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1、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 申报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比例,计划审批通过后,发布奖励信息。2、 组织评审阶段责任: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据奖励标准进行核实,组织进行评审。3、 决定实施阶段责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组织评审、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或个人,做出奖励决定,组织实施奖励。 | |
2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 1、 申报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比例,计划审批通过后,发布奖励信息。2、 组织评审阶段责任: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据奖励标准进行核实,组织进行评审3、 决定实施阶段责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组织评审、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或个人,做出奖励决定,组织实施奖励。 | |
2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 申报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比例,计划审批通过后,发布奖励信息。2、 组织评审阶段责任: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据奖励标准进行核实,组织进行评审。3、 决定实施阶段责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组织评审、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或个人,做出奖励决定,组织实施奖励。 | |
2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 行政检查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1、 检查准备阶段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 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3、 整改复查阶段责任:反馈检查情况或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 |
2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 检查准备阶段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 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3、 整改复查阶段责任:反馈检查情况或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 |
2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 检查准备阶段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 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3、 整改复查阶段责任:反馈检查情况或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 |
2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社会救助有关资料检查 | 行政检查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1、 检查准备阶段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 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3、 整改复查阶段责任:反馈检查情况或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 |
3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24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1、 检查准备阶段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 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3、 整改复查阶段责任:反馈检查情况或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 |
3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 行政检查 | 1 | 无 | 准备→检查实施→复查 | 1、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 1、 检查准备阶段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 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3、 整改复查阶段责任:反馈检查情况或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 |
3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汛前检查 | 行政检查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防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第一款: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 1、 检查准备阶段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 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3、 整改复查阶段责任:反馈检查情况或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 |
3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应急防范和开展救灾准备工作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 1、 按照既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工作。2、 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 |
3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灾后生产恢复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 1、 及时组织修复损毁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2、 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 | |
3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优抚对象优待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1、 接到本人申请后,乡镇、办民政部门查验相关证件、证明,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与相关村委会协调,实施具体帮扶。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其他救济途径 | |
3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城市居民出具证明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款: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由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取证,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审批。 | 1、 根据本人申请,调查核实生活情况,出具贫困情况证明 | |
3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审核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 申请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后,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请市民政局审批。 | |
3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 1、 五保供养服务机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报请政府研究后,给予必要的设备、资金。 | |
3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民工工资协调等权益维护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42号)第七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健全目标责任制,通过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尤其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牵头解决。 | 1、 因拖欠工程款或者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支付等纠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乡镇、办事处可在基层调解协调,或报请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处理。2、 因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支付等争议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乡镇、办事处可在基层调解协调,或报请人社部门处理。3、 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牵头解决。 | |
4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承担或者扑救工作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1、 建立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2、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
4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家书屋建设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新出发〔2008〕865号) 第七条 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计划,会同县、乡政府负责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农家书屋建设数量,组织制定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年度实施计划。(一)由村委会填制《农家书屋建设申报表》,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 | 1、 场所建设责任:按照书屋面积要求,根据本地实际,监督指导村委会选择合适的场地建设;2、 书屋管理责任:监督指导书屋按照图书的种类、数量和基础设施的种类配送、配备到位,登记造册,加强物品管理;3、 人员管理责任:监督指导书屋提升管理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 |
4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社图发〔2007〕14号)第(四)条:明确工作目标,分步实施文化共享工程。乡镇基层服务点建设将与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即将实施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统筹安排。第(六)条:以农村基层服务点建设为重点,建成完善的文化信息服务网络。根据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依托各级图书馆和社区、乡镇、村文化活动站(室),建立和完善以国家中心、省级分中心、市县支中心、社区和乡镇、村基层服务点为主体的四级服务体系。乡镇、村基层服务点应具有信息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多种文化服务能力。村级基层服务点建设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的村级基层点,使之由基本型升级为扩展型,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 1、 依托乡镇、村文化站,建立完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网络;2、 接收上级文化信息数字资源,提升信息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多种服务能力;3、 进一步丰富基层文化服务活动,满足基层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 |
4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1、 热情接待来访申请人,积极受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对可公开信息按规定主动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2、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公开。3、 如果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将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公开,将指引申请人自行查阅。4、 信息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9251006 联系邮箱:xmgtdzb@126.com | |
4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1、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召开论证会,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3、 决定阶段责任:市政府依法审批。4、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1、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召开论证会,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3、 决定阶段责任:市政府依法审批。4、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4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公示、听证。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人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土地规划、用途公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 1、 乡镇、办事处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公告2、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 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 |
4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公示、听证。3、 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人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5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1、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5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组织土地整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渔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 1、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整理区域,组织制定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方案2、 依法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3、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 |
5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监督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1、 村民代表研究安置补助费使用方案,出具书面报告,村委会负责人审核签字。2、 乡镇、办事处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3、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监督情况进行公开。 | |
5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条件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511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5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1、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七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5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受理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5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5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核销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5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对不符合供养要求的行为进行详细核实。2、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3、 逾期不改正的,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服务协议。 | |
6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出具评残申请意见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自2013年7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6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令第37号,自2010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1、 主持移交工作。2、 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3、 协调处理移交中出现的问题。 | |
6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核实→审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令第37号,自2010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1、 组织对违法决定情况进行详细核实。2、 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存在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责令改正。3、 核查改正情况。 | |
6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主席令第73号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1、 组织业务培训。2、 督促村委会组织填写承包证书、合同。3、 对相关的合同、证书进行备案。 | |
6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动物疫情预防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现场检查→报告→处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五号,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1、 组织防疫员及时达到现场检查处置,并报告市畜牧局;2、 在畜牧局的指导下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 |
6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艾滋病预防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现场检查→报告→处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五号,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1、 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科学而正确的健康教育;2、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形势;3、 联合医疗机构进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查。 | |
6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加强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九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 1、 做好日常巡查,对有相关许可证的做好日常监管;2、 对违法行为予以当场制止,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 |
6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组织动员抗洪抢险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 1、 制定抢险方案。2、 宣传、动员并组织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抗洪抢险。 | |
6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1、 充分做好镇村防汛准备工作。2、 按照既定路线和地点进行撤离,全力保障群众安全。3、 采取措施,防止群众回流危险区域。 | |
6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组织应征公民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接待→初审→ | 1、 《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4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公布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发放《兵役登记证》,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 | 1、 接待、介绍兵役登记相关政策及登记流程。2、 初审兵役登记对象相关材料及个人状况,填写审查结论,并进行信息录入。3、 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告知预征对象相关事项。 | |
7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以及乡道建设和养护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九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十四条第四款: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第二款: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1、 在市交通部门协助下进行乡道规划编制,批准后需修改的提出修改方案。2、 做好乡道的养护与建设工作。 | |
7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8号,自2009年6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3、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 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
7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1、 对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进行上报。2、 活动中做好秩序维护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 |
7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自1997年3月18日起实施)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公示、听证。3、 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人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社区戒毒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落实举措→指导、监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1、 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决定,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举措。2、 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3、 开展法律援助、戒毒医疗、心理疏导、贫困救助等工作,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
7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地方统计、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申请→受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1、 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
7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低保家庭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低保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9〕48号),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残联〔2013〕27号)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审核有关材料;作出决定形成审批意见,对申请人发放低保残疾人医疗救助金。 | 四级四同 |
7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关于印发郑州市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残联〔2015〕33号) | 完善筛查体系,确保0-14岁残疾儿童及时得到筛查、发现、确诊;依靠省市县三级康复服务体系,确保对0-6岁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优生优育、母婴保健等科普宣教活动,降低出生儿童致残率。 | 四级四同 |
7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关于为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发放特殊生活补贴的通知》(郑残联〔2015〕71号)(文件内容和实际执行标准有变动,变动无文件,上级部门电话、口头通知) |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指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并到郑州残联为其办理残疾证;发放补贴至本人。 | 四级四同 |
7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三无残疾人救助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三无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9〕47号) |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指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并到郑州残联为其办理残疾证;发放补贴至本人。 | 四级四同 |
8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孤儿基本生活补贴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11〕75号) | 申请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建立档案登记。办结阶段:批准后发给孤儿证,按照文件标准按月给以救济。 | 四级四同 |
8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郑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郑政办〔2016〕66号) |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指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并到郑州残联为其办理残疾证;发放补贴至本人。 | 四级四同 |
8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人口〔2010〕117号) |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 | 四级四同 |
8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审核→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郑政〔2015〕47号。 |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携带相关证件资料,乡镇、办事处负责检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信息系统,上报经办机构。 | 四级四同 |
8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保申请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审核→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郑政〔2015〕47号 ) |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退保申请,携带相关证件资料,乡镇、办事处负责检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退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信息系统,上报经办机构。 | 四级四同 |
8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审核→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郑政〔2015〕47号 ) |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参保申请,携带相关证件资料,乡镇、办事处负责检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信息系统,上报经办机构。 | 四级四同 |
8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审核→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郑政〔2015〕47号 ) |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携带相关证件资料,乡镇、办事处负责检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信息系统,上报经办机构。 | 四级四同 |
8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审核→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郑政〔2015〕47号 ) | 乡镇、办事处查询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并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乡镇、办事处负责检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对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上报经办机构。 | 四级四同 |
8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审核→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16〕78号) | 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户籍登记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当同时提供有效低保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理机构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受理的基础信息录入微机,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 四级四同 |
8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审核→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16〕78号) | 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户籍登记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查询。 | 四级四同 |
9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单查询、打印)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审核→确认。 |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户籍登记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查询。 | 四级四同 |
9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就业登记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9号) | 个人提出就业救助申请,向所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核实登记后,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 四级四同 |
9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失业登记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豫人社【2011】23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9号) | 个人提出就业救助申请,向所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核实登记后,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 四级四同 |
9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6】21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及条件的通知》郑人社办【2017】290号 |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提出意见,建立相应台帐,并在全市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内输入相关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市人力中心复核。 | 四级四同 |
9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是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郑人社办[2017]72号) | 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考察、评审、提出意见。 | 四级四同 |
9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生育登记服务证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公示→确认。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所在单位核实后,乡镇、办事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由乡镇、办事处对受理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经审查,对事实清楚、符合政策的,由乡镇、办事处批准;作出批准后,在乡镇、办事处公开栏公示;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发放证件或出具确认意见,档案资料备案。 | 四级四同 |
9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 | 《法律援助条例》 | 带相关证明,到刘寨镇司法所身份证、低保证等进行资格审查;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审核后填写相应表格 ;填过表格后到新密市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援助。 | 四级四同 |
9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影响意见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 | 对刑事责任人进行监管,每周参加一次例会,予以报到。 | 四级四同 |
9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党组织关系转入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 | 省内转入:网上发起—线上逐级审批—支部开具接收证明—党建办报到—办结;省外转入:持介绍信、档案到组织部开具介绍信—支部开具接收证明—党建办报到—办结 | 四级四同 |
9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党组织关系转出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 | 由所在村党支部开具转出证明,刘寨镇党建办网上发起—线上逐级审批—办结所在支部开具转出证明—刘寨镇党建办开具转出介绍信—邮寄回执—办结 | 四级四同 |
10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关于印发《河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3号) | 制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计划审批通过后,发布奖励信息;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据奖励标准进行核实,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组织评审、组织实施。 | 四级四同 |
10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关于印发《郑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扶助办法》的通知(郑人口〔2013〕36号);《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豫人口〔2008〕128号) | 制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计划审批通过后,发布奖励信息;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据奖励标准进行核实,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组织评审、组织实施。 | 四级四同 |
10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2015)173号;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郑州市计生协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慰问金发放对象基线调查的通知》(郑人口〔2009〕61号) | 制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计划审批通过后,发布奖励信息;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据奖励标准进行核实,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组织评审、组织实施。 | 四级四同 |
10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临时救助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章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四级四同 |
10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7 | 无 | 申请→调查→受理→审批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56号) | 申请医疗救助的,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民政机构调查核实,公示后无异议的,报请市民政局审批 | 四级四同 |
10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认定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上报。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2014〕28号); |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阶段责任: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材料;审查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四级四同 |
10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高龄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关于印发《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郑民文〔2016〕28号);《郑州市二七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方案》(二七民文〔2016〕66号) |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阶段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上报阶段责任: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 四级四同 |
10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文〔2017〕108号)新密政文【2017】108号《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四级四同 |
10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4 〕34号) |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四级四同 |
10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河南省居民三孩生育证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6〕9号 | 所在单位核实后,乡镇、办事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由乡镇、办事处对受理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经审查,对事实清楚、符合政策的,由乡镇、办事处批准;作出批准后,在乡镇、办事处公开栏公示;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发放证件或出具确认意见,档案资料备案。 | 四级四同 |
11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 四级四同 |
11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受理→审查→办结。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受理时审核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 四级四同 |
11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民间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发布施行)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受理阶段:接受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申请;调查阶段:组成调解小组,明确责任人,分别向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并向有关方面进一步核实情况;调解阶段:调解员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回访阶段:根据当时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了解双方履行协议情况,避免再起纠纷。 | 四级四同 | |
11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征兵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四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介绍兵役登记相关政策及登记流程;初审兵役登记对象相关材料及个人状况,填写审查结论,并进行信息录入;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告知预征对象相关事项。 | 四级四同 |
11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民兵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介绍兵役登记相关政策及登记流程;初审兵役登记对象相关材料及个人状况,填写审查结论,并进行信息录入;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告知预征对象相关事项。 | 四级四同 |
11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受理→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 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发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 四级四同 |
11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火化证明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受理→办理。 |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村出具死亡证明,携带户口本到民政所领取火化证明。 | 四级四同 |
11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组织义务植树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办理。 |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劳动。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 提供优良树种,划定义务植树基地,组织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参加一区植树,指导个行政村进行义务植树 | 四级四同 |
11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调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来访登记-问询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受理阶段:接受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申请;调查阶段:组成调解小组,明确责任人,分别向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并向有关方面进一步核实情况;调解阶段:调解员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回访阶段:根据当时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了解双方履行协议情况,避免再起纠纷。 | 四级四同 |
11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信访事项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来访登记→问询事件→ | 《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和投诉,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不滥用权利、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拿卡要、不收受礼品。 | 四级四同 |
12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知识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定期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必要时可以对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 四级四同 |
12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接受报告→审查→上报 | 郑政文(2016)110号文件和新密政文(2016)113号文 | 收集整理报告人的资料;组织人员对报告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上报上级部门。 | 四级四同 |
12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配合建筑单位做好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期工作的业务指导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办结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四级四同 |
12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接受报告→审查→上报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收集整理报告人的资料;组织人员对报告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公布民众无异议后,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上报上级部门。 | 四级四同 |
12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组织道路清扫保洁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办结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 组织建立道路清扫队伍,配备专业清扫工具;建立健全垃圾清扫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做好督查考评。 | 四级四同 |
12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垃圾收集运输、清运管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办结 |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2号,自1997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进行装袋、扎口后,由居民自行送到指定的收集点。不得乱弃、乱倒。 | 组织建立收集运输队伍,配备专业清运工具;建立健全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做好督查考评 | 四级四同 |
12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爱国卫生工作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受理→办结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第六项 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一)积极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在疾病防控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在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控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落实传染源管理、危险因素控制、防病知识普及、社会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疾病流行规律和研判情况,发挥爱国卫生工作的独特优势,及早动员部署,调动各方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疾病的发生与传播。坚持群防群控,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爱国卫生机构队伍的群众工作优势,强化专业防控和群众参与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防治疾病、促进健康的工作格局。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疫情防控、大型活动卫生防疫保障等工作。在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组织开展环境和饮用水消毒、食品安全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垃圾粪便收集处理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研究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每年召开会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各地要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建设,健全爱国卫生组织体系,特别要加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现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必要支持。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推进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 创造促进健康的良好环境;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推进社会卫生综合治理。 | 四级四同 |
12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协调配合职能部门执法,巡查、发现、报告、劝阻辖区内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化解、处置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巡查→发现→报告→排查→化解→处置 |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郑发〔2012〕8号)第三项 职责任务第(一)条:(一)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事”相统一和“依法依规、权责对等、任务明确、无缝衔接、高效有序”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各层面应承担的差异化责任。1.乡(镇)办的主要职责:主要是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包括抓好城市管理、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协调配合职能部门执法,巡查、发现、报告、劝阻辖区内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化解、处置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等。 | 协调配合职能部门执法,巡查、发现、报告、劝阻辖区内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化解、处置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 四级四同 |
12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来访登记→问询事件→协调处理→结果反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2010年9月5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92号)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第七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第八条:受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 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保守投诉人的秘密,严禁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同级转送的投诉事项,按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完结,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及涉案单位;对受理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四级四同 |
129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 按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办理职责范围内事项;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耐心细致做好信息咨询指导。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四级四同 |
130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文化站免费开放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免费借阅→科普教育、信息、资源配送→健身办证。 |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项第二款第3条:“第三条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项第二款第3条:第三条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 设施场地免费开放责任: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免费开放;日常管理责任:指导村文化组织建设和开展活动;协助配合责任:协助上级对口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四级四同 |
131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群防群治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无 | 1、做好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 2、与辖区相关村委会协作做好传染病的群防群治; 3、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做好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与辖区相关村委会协作做好传染病的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 四级四同 |
132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地点经营证明的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无 | 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整改复查 |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备案责任。” | 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情况或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 四级四同 |
133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制止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制定→实施→督导→检查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接到举报后,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制止,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 四级四同 |
134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接受报告→核实调查→劝返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四款: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或者辍学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 接受学校或村委会对适龄儿童未入学及辍学情况的报告;查明适龄儿童未入学及辍学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对适龄儿童及家长进行思想劝导,确保尽快入学。 | 四级四同 |
135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无 | 申请→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 对村委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审核合格的进行备案。 | 四级四同 |
136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居住的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认证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郑州市人社办〔2018〕141号文 | 根据本人申请,调查核实生存状况,予以受理。 | 四级四同 |
137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农村独生子女、计内双女户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7 | 无 | 受理→调查→审查→确认 | 奖励扶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 制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计划审批通过后,发布奖励信息;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据奖励标准进行核实,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组织评审、组织实施。 | 四级四同 |
138 | 刘寨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 | 基本公共服务 | 1 | 无 | 申请→受理→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2〕55号。 | 根据本人申请,调查核实生存状况,予以统计。 | 四级四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