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9644333/2020-000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1-06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使主体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承诺时间 | 收费标准 | 运行流程 | 政策依据 | 对应责任 | 备注 |
1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公布)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审核阶段责任:对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进行核对 现场勘察阶段责任:对建设单位项目地点、位置核对 办结阶段责任:核发人防手续 | |
2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公布)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3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公布)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4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公布)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5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6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7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8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9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行政 许可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0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其他 职权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1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 征收 | 3 | 1500元/平方米 | 受理、审核、办结 |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第二条第二款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2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 行政 征收 | 3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第二条第二款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4%收费标准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3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易地建设安装通信、警报设施费征收 | 行政 征收 | 7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4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 行政 征收 | 7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5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 | 其他 职权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6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 | 其他 职权 | 3 | 无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7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的项目除外) | 其他 职权 | 3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18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其他 职权 | 3 | 无 | 制定计划、检查实施、整改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制定计划阶段: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 | |
19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的项目除外) | 其他 职权 | 3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 | |
20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 | 行政 检查 | 无 | 无 | 制定计划、检查实施、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制定计划阶段: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 | |
21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建设检查 | 行政 检查 | 无 | 无 | 制定计划、检查实施、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制定计划阶段: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 | |
22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3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侵占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4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5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6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7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8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9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0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不按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1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2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3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作业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作业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4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5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在人防工程顶部或安全范围内(周边5米以内)爆破、打桩、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在人防工程顶部或安全范围内(周边5米以内)爆破、打桩、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6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防工程未经批准报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人防工程报废。 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没有加固价值并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方可报废。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不再补建、补偿。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7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或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的人防工程用途或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8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9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3月1日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0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000年1月30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1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2000年1月30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2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2000年1月30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3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2000年1月30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4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000年1月30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5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2000年1月30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6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90 | 无 | 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年1月30日起实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7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15 | 无 | 信息汇总、登记审核、信息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 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48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20 | 无 | 登记受理、审核申请、决定答复、提供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登记受理阶段: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办公室对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 |
49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30 | 无 | 登记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告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第八条 受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 登记受理阶段:对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审查完毕确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对象说明情况。 | |
50 | 新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信访事项处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30 | 无 | 登记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告知 |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 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