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三、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四、保密审查制度
五、年度报告制度
六、公开时限制度
七、考核评议制度
八、举报调查制度
九、信息协调制度
十、监督检查制度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行政机关的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执行情况;
5、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6、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政务公开指南,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2、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公开。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简报或内部通报等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意见箱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1.受理申请机构
本局受理机构为本局办公室。本机关的办公地址:新密市 东大街 646 号 院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371-698 23823 ;邮政编码: 452370。
2.提出申请
( 1)信函。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 2)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 3)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审查制度。上网信息来源由各科室提供,经主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上网公布。重大信息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上网公布。严格执行 “ 谁上网、谁负责 ” 的原则,严格遵守 “ 绝密级信息不准上网 ” (只能单机处理)、 “ 涉密信息不准上互联网 ” 的规定。
(二)加强保密技术知识和保密技术法规的培训,提高网络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三)要求接入政务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是单机或进行物理隔离,以确保机密资料信息不泄露。
(四)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信息中心电脑实行专人专机专用,严禁他人用作其他用途,以防病毒侵入。
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每年 3月31日前,通过新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概述
⑴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工作;⑵规范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工作;⑶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工作;⑷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⑴公开的主要内容;⑵主要公开形式。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5.工作人员和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情况
⑴工作人员情况;⑵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和收费减免情况。
6.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开时限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讲求工作效率,对待工作不拖拉推诿,不疏忽遗漏。
(二)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交办事项等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市委、市政府、省市局等上级机关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有关科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落实。
(三)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务事项,凡法律、规章、制度对有关行政管理事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若没有明文规定时限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结时限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科室领导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科室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局领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及时提醒并限定完成任务的时间;没有特殊理由而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按限时办接制相关制度处理。
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科室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 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窗口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窗口。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371- 69823823
第三条 举报内容。我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监督电话: 0371- 69823823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是新密市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认真地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协调制度
1、局机关一般信息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在新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或公开,重大信息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2、各科室拟出的信息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3、属于本科室工作内容类的信息要积极主动撰写。
4、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几个科室要公开发布的信息,由主要业务科室负责撰写。
5、不应公开的信息,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办事,切实搞好保密工作。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371- 69823823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条 本制度由新密市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党纪政纪给予警告和相应的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三条 按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
新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第五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 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八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二、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三、局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 ,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 , 由分管领导终审后签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四、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五、保证审核的内容具有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六、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