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20-0003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自然生态保护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
文 号:新密政办〔2020〕1号 | 成文日期:2020-02-24 | 发布日期:2020-02-2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4日
新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和
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精神和郑州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郑州市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规划、水源保护要求,科学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构建生产与生态环境统筹协调发展模式,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二、调整原则及调整依据
(一)调整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切实维护群众生产生活合法权益。
(二)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禁养区范围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牛店镇李湾水库、超化镇老樟窝水库、岳村镇五星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全域),二级保护区范围(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
2.战鼓山水厂、云蒙山水库保护区范围,全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市级、乡镇级及以下);
(二)全市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
(三)风景名胜区;
(四)城市建成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禁养范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全市禁养区范围,规范本辖区禁养区范围。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畜牧、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水利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养区管理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系,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