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20-0008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02 | 发布日期:2020-03-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20〕016号
郑州道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聪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MA45MDPE6W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阳路75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施工工地有一台国一排放标准和一台国二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施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改决字〔2020〕01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 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