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300/2020-0006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4-10 | 发布日期:2020-04-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使主体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承诺时间 | 收费标准 | 运行流程 | 政策依据 | 对应责任 | 备注 |
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1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1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划定矿区范围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五单一网 四级四同 |
1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征收 | 告知受理阶段审核阶段缴费阶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告知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用,督促当事人缴纳 审核阶段责任:对当事人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用进行核算 缴费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开具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 | 四级四同 | ||
1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行政征收 | 无 | 告知受理阶段审核阶段缴费阶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告知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督促当事人缴纳 审核阶段责任:对当事人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进行核算 缴费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开具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 | ||
1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文件要求开展监督督查 2.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3.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4.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五单一网 | |||
1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第二章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 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地质灾害调查方案 实施调查阶段责任: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 五单一网 | |||
1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巡查阶段收集巡查阶段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 组织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 收集巡查结果阶段:对动态监测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 | 五单一网 | ||
1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接收阶段发布阶段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监测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接收阶段责任:接收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监测预报资料。 发布阶段责任: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 五单一网 | ||
1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应急避险预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险预案,组织人员对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 五单一网 | |||
1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立地质环境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险预案,组织人员对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 五单一网 | |||
2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年检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开发年检是否合格作出决定,不合格的告知原因;对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据检查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 五单一网 | |||
2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企业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4年4月29日颁布,国务院国发【1987】42号)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考核计划指标。 | 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的”三率“核定表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对”三率“是否达标进行确定,不达标的告知原因;对矿山企业的日常开采活动进行监管,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 五单一网 | |||
2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基本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业权抵押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92号 | 四级四同 | ||||
2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 四级四同 | ||||
2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 四级四同 | ||||
2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 行政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四级四同 | ||||
2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行政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四级四同 | ||||
2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申请采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7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采矿权登记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改) 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 第三条第三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采矿许可证延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改)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第13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采矿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布)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采矿权注销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五单一网 | |
2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行政征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96号 29.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各地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修订我省矿业权价款交纳办法,延长矿业权价款分期缴纳时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 | 五单一网 | ||||
2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批准租赁、承包开采矿产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受理阶段责任: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决定是否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阶段责任:矿产开发科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审批办公室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 | 五单一网 | |||
30 | 用途管制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 -办理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31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 其他职权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第三条:(七)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2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 其他职权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3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 行政许可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4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其他职权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4.《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周边安全控制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凡属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商务、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对属于本条例第四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5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行政许可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6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为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其他职权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 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7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8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其他职权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4.《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周边安全控制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凡属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商务、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对属于本条例第四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39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其他职权 | 7天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4.《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周边安全控制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凡属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商务、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对属于本条例第四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40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国有划拨土地收益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区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核相关资料的合法性。 | 五单一网 | |||
41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 | 行政给付 | 5天 | 无 | 政府批准收购方案后签订合同→财政拨付→办结 | 新密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新密政[2012]22 号) | 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补助方案; 审定方案阶段责任:审定补助范围,审核人员资质; 实施方案阶段责任:及时送达,督促后续工作。 | 五单一网 |
42 | 新密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确认阶段责任: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确认. 购买阶段责任:市、县人民政府优先购买。 | 五单一网 | |||
4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出让土地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7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章。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五单一网 | |
4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审核 | 行政许可 | 7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公布)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
4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公告-供地-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
4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确定、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行政确认 | 受理-审核-办结 | 《土地管理法》第28条 《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 | ||||
4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7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 |||
4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7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 | 四级四同 | ||
4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7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5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7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 |||
5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7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 |||
5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批复 | 其他职权 | 5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十四条 | 四级四同 | ||
5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闲置土地处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收集资料-闲置土地认定-拟定处置意见-报经政府批准-相关业务部门执行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 | 1、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阶段: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证明;2、闲置土地认定阶段: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我局掌握的资料进行认定;3、拟定处置方案阶段: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五单一网 | ||
5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30日 | 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 | 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决定书规定缴纳费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接到决定书后30日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费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五单一网 |
5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验线(主项、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确认 | 3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5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主项、子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确认 | 10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5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10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5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任务备案 | 其他职权 | 10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1.《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 2、《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规定》(豫测〔2009〕63号) 第三条:“全省测绘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向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项目:(一) 5秒、10秒级平面控制测量、等外水准测量、E级以下GPS控制测量;(二)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测量及其他测绘项目(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四)制作公共场所展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示意图及河南省、市、县(区)的示意图。(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基础测绘任务(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5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6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6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30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最新《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 四级四同 |
6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 | 无 | 检查-整改-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 现场检查阶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五单一网 |
6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核对,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查阶段责任:出具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 | 五单一网 |
6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告知存储阶段责任:告知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 五单一网已取消 |
6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无 | 受理-审核-验收-办结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受理阶段责任:对资料进行核对,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验收阶段责任:对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进行验收, 告知返还阶段责任:验收符合规定的,告知采矿权人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利息 | 五单一网已取消 |
6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受理阶段责任:对资料进行核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申请人。 出具评审意见阶段责任:出具审查意见后,送达申请人。 | 五单一网 |
6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无 | 无 | 受理-审核-缴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告知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应该缴纳的款项,督促当事人缴纳 审核阶段责任:对当事人应缴纳的土地复垦费进行核算 缴费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开具凭证,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 | 五单一网 |
6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征收 | 无 | 无 | 审核、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南省委文件》豫发【2018】2号 | 1.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 2.有效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3.多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4.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 | 五单一网 |
6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30 | 无 | 审核、上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节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 五单一网 |
6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征收土地 | 行政征收 | 无 | 无 | 审核、上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节 | 1.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五单一网 |
7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15天 | 无 | 申请、审核、上报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5〕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26号) | 一、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并当场退卷;符合要求的,提请新密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告知当事人原因,并退卷;通过专家评审的,提请郑州市进行审批。 | 四级四同 |
71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告知受理→作出初审报告→组织调解→执行行政裁决决定→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最新版)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认土地权属。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按当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或判决的,依据处理决定或判决确定土地权属. | 立案阶段的责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政府依法审核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开知当事人;不在管辖范围,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通知阶段责任:行政主体立案后应及时通知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双方。通知应告知当事人双方受理民事争议的理由、辩论的方式及有关情况 裁决阶段责任: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采用公开辩论或者书面辩论的方式;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国家和省、区、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认土地权属,予以裁决,并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裁决文书,按时送达,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五单一网 | ||
72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开发使用权人确认 | 行政确认 |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受理→审核材料及咨询→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最新版)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受理阶段的责任:依法审核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开发单位或个人;不在管辖范围,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对需要现场审核的,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开发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对确认的,制作行政确认文书,按时送达;未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决定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五单一网 | ||
7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 行政裁决 | 当事人提出申请→调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接受处理决定→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最新版)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属土地权属争议的告知申请人。 调查调解阶段责任: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调解阶段责任: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阶段责任: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五单一网 | ||
7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7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7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协助执行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7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7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3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四级四同 | |
7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8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8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3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 四级四同 | |
8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 3、办结阶段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8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 3、办结阶段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8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 3、办结阶段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8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 3、办结阶段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8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3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四级四同 | |
8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 3、办结阶段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8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3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 四级四同 | |
8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 3、办结阶段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9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项、子项名称);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 3、办结阶段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9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主项、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9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3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 四级四同 | |
9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出具承办人审核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四级四同 |
9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主项、子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销(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3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 四级四同 | |
9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征收 | 70元/平方米 | 核费---出具缴款通知单---银行缴款---出收据---办工程规划证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 号)第二条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文件郑价公【2010】3号 | 五单一网 | ||
9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 五单一网 |
9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 | 五单一网 |
9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9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0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0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五单一网 |
10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0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 五单一网 |
10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 五单一网 |
10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 五单一网 |
10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五单一网 |
10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五单一网 |
10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拆除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 | 五单一网 |
10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拆除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六条 | 五单一网 |
11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1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五单一网 |
11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五单一网 |
11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五单一网 |
11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五单一网 |
11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1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1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710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710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五单一网 |
11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11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五单一网 |
12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五单一网 |
12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2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2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2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 五单一网 |
12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 五单一网 |
12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五单一网 |
12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五单一网 |
12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五单一网 |
12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五单一网 |
13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 五单一网 |
13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 五单一网 |
13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 五单一网 |
13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13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3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 五单一网 | |
13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 | 五单一网 |
13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3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五单一网 |
13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五单一网 |
14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五单一网 |
14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五单一网 |
14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五单一网 |
14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五单一网 |
14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 五单一网 |
14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条 | 五单一网 |
14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计提,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14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五单一网 |
14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4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 五单一网 |
15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罚款,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 五单一网 |
15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5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5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五单一网 |
15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15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 五单一网 |
15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五单一网 |
15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追回,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 五单一网 |
15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5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五单一网 |
16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6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 五单一网 |
16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 五单一网 |
16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九条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九条 | 五单一网 |
16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16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16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6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6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相关设备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五单一网 |
16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 | 五单一网 |
17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五单一网 |
17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 | 五单一网 |
17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五单一网 |
17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五单一网 |
17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五单一网 |
17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五单一网 |
17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五单一网 |
17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汇交,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五单一网 |
17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17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8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8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五单一网 |
18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18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五单一网 |
18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五单一网 |
18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五单一网 |
18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五单一网 |
18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 五单一网 |
18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五单一网 |
18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五单一网 |
19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五单一网 |
19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五单一网 |
19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五单一网 |
19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五单一网 |
19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9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9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9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9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19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20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20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除外。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结案→归档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五单一网 |
20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 | 行政强制 | 查封 | 《河南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五单一网 | |||
20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五单一网 | |||
20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土资源听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受理→通知听证→举行听证→听证意见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五单一网 | |||
20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投诉 | 基本公共服务 | 申请→受理→通知听证→举行听证→听证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五单一网 | |||
20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有建设征收土地。 | 其他行政权力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 | 五单一网 | |||
20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其他行政权力 | 15日 | 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 五单一网 | ||
20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信访事项办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60日 | 无 | 1.登记受理2.调查取证3.作出决定4.送达处理意见. | 《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调查取证阶段:听取陈述说明,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延迟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 送达告知阶段: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的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 五单一网 |
20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20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转办-审核 -答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登记受理-审核申请-决定答复-提供信息 | 五单一网 |
21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依职权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20个工作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信息汇总阶段: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18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核阶段:承办处室填写《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并做好登记。信息公开阶段: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 五单一网 | |
211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企业信息公示 | 基本公共服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信息汇总阶段:根据规定,属企业信息公示范围 的企业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审核阶段:承办处室填写《企业信息公示发布审批表》,做好登记;信息公示阶段:通过相应形式公示;日常管理阶段:负责对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核查和处理举报,发现信息不准确的,及时更正,并通知企业 | 五单一网 | |||
212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20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转办-审核 -答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登记受理-审核申请-决定答复-提供信息 | 五单一网 |
213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论证报告 审查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依法公示(30天),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新密市政府依法审批。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 | 五单一网 | ||
214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审查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依法公告(30天),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新密市政府依法审批。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 | 五单一网 | ||
215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审查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依法公告(30天),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新密市政府依法审批。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 | 五单一网 | ||
216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审查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依法公告(30天),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新密市政府依法审批。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 | 五单一网 | ||
21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一款 |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审查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依法公告(30天),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市规委会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 | 五单一网 | ||
218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审查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依法公告(30天),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新密市政府依法审批。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 | 五单一网 | ||
219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编制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受理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公示(30天),召开论证会,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新密市政府依法审批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公布、备案。 | 五单一网 | ||
220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依法对土地进行收购储备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 | 土地征收工作流程(附表) | 豫政(2016)48号(附文) | 五单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