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46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0-00360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0-12-08
  • 发布日期:2020-12-08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46号

    企业名称: 登封市告成镇新特磨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 9 2 41018 5MA43DP8FXX

    地址:     登封市 告成镇五度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海涛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9 月 23 日 收到 《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督察问题交办通知单》(郑环督编号 0701251) 对你(单位)进行 了 现场 核 查,发现你(单位) 超环评私设 10台振动筛 。情况属实。该项目总投资额约 1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四 条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现场执法照片 4、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5 、《现场勘察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 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 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 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 ○ 二 ○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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