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 7967582708
地址: 登封市 告成镇铝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旭阳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12 月 7 日 针对 20 20 年 12 月 3 日 省厅暗访组 对你(单位) 现场 检 查 时 ,发现你(单位) 未停产到位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 。
上述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现场执法照片 4、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5 、《现场勘察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 ,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 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 ○ 二 ○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