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省、市、区工作要求,结合我 镇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乡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乡政府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二条 按照 “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三条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 “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
第四条 镇党建办、政府办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五条 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 镇 政府规章;
(二) 镇 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 镇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 镇 政府或 镇 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六条 工作流程。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 镇 政府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 镇 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乡政府党政办文秘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乡政府党政办文秘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七条 解读内容。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八条 解读形式。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九条 解读渠道。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 解读回应。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乡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 镇 政府 党建办、政府办 要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白沙镇 人民政府,所有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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