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0〕第013号

  • 索引号:680759247/2021-00005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键词: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2021-01-05
  • 发布日期:2021-01-05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0〕第013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 20 20 〕第 0 13 号

    河南航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NFUC49  

    法定代表人:王 辉

    地址: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坡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坡刘村河南航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多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20〕0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20〕第(00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该企业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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