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1-00015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0-12-31
  • 发布日期:2021-01-07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监罚决字〔 202 0 〕 0 0 6号

    郑州荥阳市特耐磨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2747412652H(1—1)

    法定代表人:侯新合

    注册地址:荥阳市五龙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用于生产的制砂生产线筛分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20〕第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12 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监罚先告字〔2020〕0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在 2020年11月10日,你单位 用于生产的制砂生产线筛分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给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款 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 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 0 年 1 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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