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监罚决字〔 202 0 〕 0 0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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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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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对破碎后的白钢玉进行筛分,筛分生产线没有进行全封闭,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20〕9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之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11 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监罚先告字〔2020〕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在 2020年10月22日,你单位 正在对破碎后的白钢玉进行筛分,筛分生产线没有进行全封闭,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 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给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 《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
产停业。 ”的规定。参照《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 0 年 1 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