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 市 、 区 ) 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各有关单位 :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 ,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和 《 河南省实施 < 土地管理法 >
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 , 经市政府研究决
定 , 调整郑州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
二 、 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 , 不能参照的 , 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
位评估后确定 。
三 、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 、 公路 、 机场 、 航道港口 、 水利工
程 、 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 , 青苗费和地
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 , 按其规定执行 。
四 、 本通知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
知 》 ( 郑政文﹝ 2014 ﹞ 142 号 ) 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停止执行 。 本通知发布前 , 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
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 , 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
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
附件 : 1. 青苗费补偿标准
2. 建 ( 构 ) 筑物类补偿标准
3. 果树类补偿标准
4. 林木类补偿标准
5. 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2020 年 2 月 2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