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执法言行规范

  • 索引号:005291441/2021-00002
  • 发布机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言行规范
  • 成文日期:2021-01-25
  • 发布日期:2021-01-25
  •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执法言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服务好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应 做到言语规范、行为得体 。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荥阳市卫生 计生 监督 所 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仪容规范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应衣着整洁、大方,讲究仪容仪表。姿态自然、得体,站姿、坐姿端正。 不准歪戴帽子、敞怀挽袖、卷裤腿、勾肩搭背。不准纹身,不得烫染红黄发质,头发要整洁。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卫生监督制服,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不准佩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染指甲。  

    第三章   用语规范

     第七条  执行公务时应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八条   语言要文明、礼貌。严禁耍威风、说粗话;严禁说文明忌语,提倡规范用语。

    第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做到来人登门有 “迎”声,来人出门有“送”声,工作咨询有“答”声,服务不周有“歉”声,与人协作有“请”声,办事终了有“谢”声。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十条  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执法主体合法, 执法程序正当,执法手续完备,执法文书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要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得歧视,不得搞特权、耍特权,不吃拿卡要,不乱收费、乱罚款,不乱动用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要尊重行政相对人,态度要诚恳谦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不盛气凌人,不以势压人,不哄人骗人,不恐吓人,不使用暴力,不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不得 刁难和报复行政相对人, 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 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要称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告知权利在先。卫生监督检查要尽量避免影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

    第十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避免工作失误,不让申请人反复跑。

    第十六条   坚持立案或受理、登记制度,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出具书面接受凭证;依法进行调查、审查、核实工作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利。

    第十七条   坚持教育优先,开展 “说理式卫生执法”,力争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第十八条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依法 行使公共权力,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 严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第二十二条   在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要 坚持教育、指导、服务 相结合的原则。严禁以罚款或收费代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受理群众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咨询,有问必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章   纪律规范

     第二十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团结同志,尊重他人;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洁身自好,严于律己。

    第二十七条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坚守岗位,恪尽职守。  

    第七章   廉政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

    第二十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三十条   不准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三十一条   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相对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不准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艺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三十四条   不准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主管队长 ,负责本科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法制稽查科在开展执法人员言行规范教育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组织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和办理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卫监督发〔 2005〕233号) 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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