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1〕3号

  • 索引号:680759247/2021-00049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键词: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2021-01-29
  • 发布日期:2021-01-29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1〕3号

    郑州航空港区信誉补胎店 :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00MA40K7WA88   

    法定代表人:   周少营

    地址: 郑州航空港区长安路与翱翔路交叉口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4日接航空港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转办件,郑州航空港区信誉补胎店存在无喷漆房,露天喷漆现象。12月29日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补胎店未营业,现场未发现喷漆作业。依据航空港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提供证据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明该店确实存在无废气收集设施情况下进行喷漆作业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 〔 20 20 〕 0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 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 ” 之规定。

    我局于 20 21 年 1 月 12 日 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 郑港 环罚先 听 告字〔 20 21 〕 3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总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 决定 对你 单位 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 , 罚款 贰仟 元 整 。  

    限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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