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和康医院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1-00105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1-02-22
  • 发布日期:2021-02-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和康医院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007 号

     

    郑州和康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3MA3X64ABXW  

    法定代表人:王福有

    注册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 4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省执法局《关于依法查处郑州和康医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执法监督通知》(环执法函【2020】30号)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4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新购的1台CT(型号为RevolutionACT),目前仍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辐责改〔2021〕第002号),责令你单位在许可证申请领取前禁止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的 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以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郑 环罚先告字〔 2021 〕 007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及 IV、V类放射源、III射线装置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 换取 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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