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中共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文件

 

驻质监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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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分局、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

为确保我市车用天然气气瓶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规定,车用天然气气瓶必须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到期定检气瓶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携带气瓶出厂技术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并将该证随车携带。

二、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在车用天然气气瓶法定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法定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检测合格,由检验检测机构加贴检验合格标志、出具检验报告。

三、根据《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对出租车用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以后的检验周期为一年;其它车辆用气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四、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气瓶充装前检查,严禁充装超过法定检验周期、超过使用年限及定检不合格的气瓶,严禁充装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气瓶,确保充装安全。

五、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充装和使用未经注册登记、超期未检车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严肃查处。

六、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省局布局,由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驻马店市金园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检验检测工作必须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2-2009)的规定,确保检验质量,并将检验检测情况定期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0 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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