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19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文  号: 驻政〔2011〕47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 〔2009〕48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总的情况看,我市招投标市场发展较好。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人为分割招投标市场,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场外交易,人为干预评标和定标; 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有的投标人以出具假资质、假保函、假业绩、假信贷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有的投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的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擅自变更或追加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的领导干部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开放招投标市场,拓展招投标领域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豫政〔2009〕48号文件等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应商。

(三)要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医药招标、罚没财物处置、科研课题、物业管理和土地、产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三、完善资格审查办法,强化资格审查作用

(四)资格审查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除技术特别复杂、设计施工有特殊要求、采用新技术、投资规模较大等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外,一般应当实行资格后审。

(五)招标人一般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主要设置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不得擅自过高设置如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等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确需提高资格条件的,一般不超过一个等级。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以及投资规模较大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项目经验。设置的同类项目(施工、监理等)经验的指标仅限于项目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同类项目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量化指标一般不高于本次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百分之六十。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阶段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等。要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工作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预审投标人的数量。对于潜在投标人过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招标项目,经住建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有限数量制和打分制;实行有限数量制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9家,以保证充分竞争。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一般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可在开标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资格、不良行为等审查内容,向行业监督部门查询,对不符合相关资质、资格等要求及有各种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行业监督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其职责管辖范围的情况出具证明,作为资格后审的依据。对投标人的业绩情况等需要作出具体审查的内容,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满足审查需要,提前提交的时间、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可在开标前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在开标前提交,作为资格后审的依据。

(七)为切实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审查工作应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进入专家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确需进入的,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进入专家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并不得担任委员会主任。专家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招标人辅助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八)招标人或受委托人应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接受投标人和社会监督。

四、改进招投标评标办法,克服人为因素影响

(九)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使用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估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但要通过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意低价抢标。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投资规模较大的招标项目,可实行综合评估法。

(十)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只能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的参考因素,需要参与复合评标基准值计算的,一般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值后参与复合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调整系数的具体范围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下浮不能导致低于成本。

(十一)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十二)规范技术标设置。属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及较大的工程项目,可设置技术标,但应当规范技术标的内容,并适当降低技术标的分值及浮动幅度。其他项目一般不设置技术标评审内容,对确需设置的,原则上采用符合性评审办法。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十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在开标7日前公布,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

招标控制价一般不应上调或下浮。对市、县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共同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概算或预算下浮一定比例,具体下浮比例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下浮不能导致低于成本。

(十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十五)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技术标与商务标分离评审、无记名技术标评审、计算机辅助评标等形式,逐步实现网上投标和网上评标。

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管理制和项目法人专业化、独立化,逐步实现管建分离。

五、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实行“阳光作业”

(十六)推行项目信息预告制度。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预公开招标项目信息,使潜在投标人能够提前了解项目情况,有充足时间做好投标准备。

(十七)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各类招标信息,除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同时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驻马店市建设信息网”、“驻马店市政府采购网”以及本地相关媒体上发布,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发布的广泛性。

(十八)建立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前,应当在发布招标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公示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九)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公用,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

(二十)建立非招标方式交易结果公示制度。直接发包、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协议出让等非招标方式的交易结果,实行责任制、备案制和公示制,即明确具体责任人,交易结果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

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二十一)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各类交易项目,要按照属地原则,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招标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或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过高废标的项目,可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或委托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公告征询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家示范文本规定增加的废标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字标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应当用具体条款予以明确。

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等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由原招标人供应,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肢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不得规定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或零分处理。

招标人一般不得要求对投标人、供应商进行现场直接考察和赋分。对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含量高、产品性能差别大的采购项目,书面资料审查不能满足要求确需考察的,应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集体决定,运用考察结果提出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核准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审查的依据;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备案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修正后应重新备案。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同时报送本级发改部门。对建设单位既是招标人又是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或招标人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前在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否则视为同意;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否则视为同意备案;紧急、特殊的招标事项应当做到随即办理。重要或有异议的招标事项实行招标备案文件联审会审和评估制度,监察等监督机关参与监督。积极探索实行招标采购文件标准(示范)文本和网上备案报送制度。

建立设计、工程量和概算评估审核制度。工程量和概算在招标前应经过财政评审中心或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机构对设计进行评审,重大项目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审核。

采用BT、B0T等模式投资的项目,投资人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二)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制度。

足额收取投标保证金,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的5%—10%,采用最低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的10%—15%。质量保证金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的5%左右。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其他投标平均报价(一般为90%以下),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界限适当提高履约担保和质量担保,但履约担保金最高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5%,质量担保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为有效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争、低价抢标,一般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的85%以下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招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界限要求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支付的项目款应当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投标保证金可由交易服务机构集中监管,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可由招标人或资金监管部门监管,各类保证金文件与合同一并报监管部门备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应认定为不良行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重新招标时,放弃中标资格的中标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供应商等名录库或信息库。重大项目招标时,要求投标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到场。

(二十三)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按照管建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类专家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吸收一定比例的市外优秀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形成门类齐全、分类管理的综合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考核、评估、奖惩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交易服务机构应确保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并做好评标专家的保密工作。复杂或重大招标项目本地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评标专家可部分或全部在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异地抽取,实现市县和市内外资源共享。使用外地专家评标应随机确定,必须指定专家和专家库的除外。

认真落实评标专家回避制度,严格限制评标专家赋分权限,积极试行评标专家扣分和否决理由注明制度。

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擅自对投标文件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表决后作出,书面决议应当分别载明所有成员的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名确认,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投标人、招标人等复核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名录库,建立资深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负责审查和评估有异议的评标结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等。

建立评标报告审核、检查和招标人对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

(二十四)加强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选目录库,选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从目录库中通过随机或竞争的方式确定。

因造价咨询机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等误差幅度超过3%以上,以及因造价咨询机构自身原因延误项目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招标投标市场,并予以曝光。

(二十五)加强合同签订履约的监督管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和中标结果及时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应当自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加强履约能力审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除外。确需更换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被更换的人员在原承担的合同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在变更前,报送审批部门,并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中标价5%或导致工程价增加金额较大的,报本级政府批准。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中标价10%或导致工程价增加金额巨大的,应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不超过一年的,一般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包、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价格变动在15%以内的,一般不予调整,价格变动在15%以上的,原则上只调整超过15%以上的部分。

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奖励办法,奖励资金列入工程总价。

七、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交易行为

(二十六)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包、分包、挂靠或租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部门要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立廉洁准入和“黑名单”制度,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招标工作,超过招标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管办分离的要求,规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交易事项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依法监管提供条件。加快电子化招标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行限时办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进场交易。不得违规和搭车收费。建立健全电子化招标系统等技术措施,不得代替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和妨碍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八)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要加强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严格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及慢作为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履行办理服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办理、违规收费、效率低下等行为;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的监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重要招标事项的全程跟踪监督。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牵头组织协调职能,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相关监督机关组成,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定期研究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市场建设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案件的查处。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变“人盯人”为“机盯事”,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二十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及时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全市招投标工作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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