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153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09〕122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驻马店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健全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定期排查整治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重点排查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秩序比较混乱、事故隐患多的地区和路段,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驾驶人,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车辆,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指挥部,市政府副市长孟宪飞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谢李利、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杨学范、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斌,市安监局副局长高中亮、市交通局副局长张国强、市教育局副局长苗炳启任副指挥长,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集中行动的具体指挥、协调、督办等工作,刘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行动步骤

(一)大宣传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探索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县、区领导要亲自参与行动,采取发表电视讲话,答记者问等形式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扩展宣传阵地,努力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效果的最大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要免费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开办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整合手机短信平台、社区宣传栏、公交车站牌、大型公益广告栏等公共信息设施资源,在全社会构建公共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切实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在中小学校、大型商场、繁华路口、社区、企业、农村、驾驶员培训学校、窗口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加油站、长途客运站等场所通过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园地、举办讲座、悬挂条幅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尤其是要强化城市出入路口公路沿线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单位要联合农机部门、农村乡镇政府,采取“交通安全宣传赶大集”的方式,发动农村基层组织、交通安全员,通过播放交通安全警示录像、展示交通事故案例、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图册等形式,加强对农民群众尤其公路沿线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通过举办交通安全摄影比赛、交通安全宣传征文、交通安全主题文艺演出等活动,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延伸到社会的每个层面、每个角落,增强群众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县(区)、乡政府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把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形式和当前流行的现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实施。

(二)大排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

1.开展重点驾驶人安全大排查。对客运车辆、校车、旅游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要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对排查出有两次以上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人要进行专门教育;对不属于本辖区的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驾驶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抄告车辆所在地交警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车辆和驾驶人违法记录和事故发生情况抄送运管部门。对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交通违法未接受处理及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运管部门要取消其从业资格、调整岗位或解聘,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单位:公安局牵头,交通局共同实施。

2.开展客运车辆、校车、旅游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情况大排查。各县(区)教育、安监、交通、质检部门要对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校车、旅游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要全部停止营运,清退出营运市场。特别是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危化品车辆、校车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登记造册,对不符合营运安全条件的车辆坚决不准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坚决吊销其营运执照。对不落实门检、车辆保养等安全制度的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

责任单位:交通局牵头,安监局、教育局、公安局共同实施。

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各县(区)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结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部署,对照交通部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技术规定和公安部危险路段排查标准,组织人员加大排查力度,对辖区内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急弯道、危桥、涵洞、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以及乡、村危险路段等全面排查整治,摸清危险路段底数,并逐一建档。对往年已排查治理的危险路段,要结合事故分析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对经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一时没法整治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提出整改督办等级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市交通、安监、公安交管部门要共同制订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联合排查联合整治办法,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交通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局共同实施。

(三)大整顿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1.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整顿。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控,实行乡镇长、村委会负责制,保证本辖区村民不坐违法车、农用车不违法载人。公安交管部门要科学调整路面警力的勤务部署,认真落实主干道联勤制度,实行全线联动,采取隔日执勤、错时轮换等形式,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会车、逆向行驶、不遵守标志信号、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停车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针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每月1日、11日、21日采取集中异地用警、多警联动、部门协作的方式,开展不少于六次的专项行动,切实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路面有民警、违法有人管”,确保路面24小时不失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车的源头管理,纠正农用车违法载人行为。通过整治,使客车超速、超员违法行为发生率低于10%,农用车载人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交通运输部门治理超载要在市政府批准的固定检测站进行,消除违法状态。车辆因超限或超载已被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处罚过的,其他地方和部门不得再处罚,坚决杜绝重复处罚。

责任单位:公安局牵头,交通局、农机局共同实施。

2.开展营运企业安全大整顿。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对营运企业及驾驶人的监管责任,对营运企业、营运场站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督促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营运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建立单车检验维修台账、行车事故记录台账、营运驾驶人档案,抽查驾驶人定期安全学习情况;督促营运企业与每位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完善聘用驾驶人准入考核制度。对营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进行全面检查,对屡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有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的客运驾驶人,要坚决调离岗位,不允许继续参加营运。

责任单位:交通局。

3.开展校车、旅游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大整顿。一是严格整顿校车,实行校车校长负责制。对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日常检验,坚决杜绝校车带病行驶、超员、超速等违法现象。二是严格整顿旅游车辆。重点检查旅游车辆停车场地、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无场地、无安全制度和挂靠经营的车辆,坚决取缔其营运资格。三是严格整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运输资格和线路审批情况、车辆安全性能、外观标识和车身反光标志,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交通局牵头,安监局、教育局、公安局共同实施。

4.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大整顿。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不全面排查不放过,不落实责任不放过,不完成整改不放过”的原则,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加强与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细化整改指标,明确整改时限。在公路危险路段未得到有效治理前,各县(区)要在危险路段增设必要的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或增设减速带,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必要时安排警力值守,确保公路危险路段得到根本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安监局、工商局、建委、公安局共同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预防和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重要性,迅速行动,制定工作细则,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会同协办单位制定出台长效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协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适时派出督导检查组,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加强自查自纠,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牵头部门要严格量化考核制度,制定专项整治考核办法,组织检查考核。

(三)加强责任追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凡发生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安监、监察等部门要严格追究驾驶人、车辆所属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将开展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每月28日前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排查集中整顿方案和考评细则于2009年12月7日前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将工作总结于2010年2月23日前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电话:2122271、2122605。

 

 

 

 

 

 

 

 

 

 

 

 

 

主题词:公安 道路交通 安全 整顿 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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