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132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09〕18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已成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对城乡低保工作的要求,我市决定从2009年2月至5月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认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马店市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驻马店市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

实 施 方 案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一、复核认定的目的

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加强动态管理,实施分类施保,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操作严谨、对象准确、结果公开、监督有力、管理规范、社会认可、群众满意。

二、复核认定的要求

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一户不漏的复核认定,准确核定人数,切实解决人情保、平均保和漏保等问题,从而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保障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复核认定低保对象作为上半年的中心任务,抽调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分类管理、提标扩面工作如期完成。

三、复核认定的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培训阶段(2月28日至3月10日)

1.加强领导,协同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对象的复核认定工作,要制定方案,成立组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民政部门要全力以赴,并协同财政、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形成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

2.抽出专人,加强培训。要抽出专人并加强对参与复核认定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县(区)、乡镇(办)、村(居)委会等参与低保评议人员的政策教育,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对复核认定低保对象每个环节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要进行详解,真正做到正确理解政策,准确掌握政策,规范执行政策。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复核认定工作氛围,使现有低保对象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低保政策和开展复核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取得低保对象、社会公众的理解和配合。

(二)复核认定阶段(3月11日至4月30日)

1.受理申请材料。现有城乡低保对象及新申请对象均需在一定时限内向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无故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因特殊原因没有按时提交材料的,可在复核认定阶段结束前留出一段时间,专门解决遗留问题。

2.严格审批程序。县(区)、乡镇(办)、村(居)委会要分别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群众代表和低保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名单需在城乡低保固定公示栏内长期公示)。各乡镇(办)对已享受和申请低保待遇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要做到100%。县区级民政部门对城镇低保对象入户调查不低于50%,对农村低保对象入户调查不低于30%。入户调查要两人以上。村(居)委会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要对所有调查后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评议结果在公示不少于一周后上报乡镇(办)。

乡镇(办)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要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初评结果予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取消及新增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抽调的人员,要集中力量对原有对象和新增申请人员进行入户核查后及时审批,对原有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后在其《低保证》上加盖“2009年复核认定审验合格”章,对新增低保对象及时发放《低保证》。

3.复核对象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施保。在对低保对象复核认定过程中,全面推行分类管理和分类施保。原则上根据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和健康状况分为A、B、C三类。A类人员为长期低保对象,即“三无”人员及家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家中其他成员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特困家庭,这类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类人员是较长期低保对象,家中主要劳动力为老年人、病人,就业能力差,无固定收入且收入低的困难家庭,这类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C类人员是短期低保对象,即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的对象,这类人员每季度核查一次。A类人员享受低保标准要超过当地低保月差补标准,B类人员享受低保标准要达到当地低保月差补标准,C类人员享受低保标准要低于当地低保月差补标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标准平均不低于省定月差补标准。

4.注重稳定,搞好衔接。在复核认定期间,各县区仍要按时足额发放原批准的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低保金,不得因此为由中断、拖欠低保金的发放。

5.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的预算工作,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投入,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要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为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严肃工作纪律。民政、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在低保对象的复核认定和低保对象的调查、评议、审批中,杜绝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查证属实违法违规以及接收被复核对象、申请对象宴请、礼品、礼金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

复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工作总结和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认真填写《复核认定后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要有所标注)、《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备案花名册》,并制成电子文档连同书面总结报市民政局。乡镇(办)要把复核认定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调查情况、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低保对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低保对象复核认定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要做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由县区、乡镇(办)民政部门保管,村(居)委会要建立低保对象台帐。

对各县区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督导、检查,并在工作结束后进行验收评定,验收评定结果将列入当地政府完成市委、市政府十五件实事的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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