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104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09〕79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驻马店市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豫纠组〔2009〕6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现提出如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防止发生涉农恶性案(事)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2009年,中央扶持“三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将大幅度增加,强农惠农政策越来越多,必须认真抓好督促落实,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一是要抓好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以及能繁母猪、奶牛补贴等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二是要抓好村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确保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防止村组另行向农民收取。三是要抓好征占地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到户,切实维护占地、失地农民利益。四是要协助抓好农村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保、计生奖励等惠农政策的落实。

    (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保护农民民主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和财政奖补工作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以农民“一事一议”筹资为基本形式,以政府奖补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为引导,以增强村民参与意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动力,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的积极性。“一事一议”筹资要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一是要严格议事程序,切实做到筹资事项事前群众议定,事中群众代表参与管理,事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做筹资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农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筹资方案必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是要严格筹资范围。筹资范围要严格限定在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村务管理、兴办企业及经营亏损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三是要严格筹资限额,所筹资金严格控制在每人每年15元的限额标准内。四是要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除“一事一议”筹资外,禁止其他任何名目的变相集资和筹资。要坚决查处那些明确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所需劳务,转由农民或村集体承担的错误做法。

   (三)加强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核,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严把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批关,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未经省财政、发展改革和省农监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行文的,一律无效。年初,市、县两级要对本地区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认真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依据、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不得向农民摊派罚款。凡向农民收费必须开具规定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农监、政府纠风部门要协调各牵头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第二代身份证办理、报刊订阅、殡葬、用水用电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逐步加强对涉农其他领域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治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是要继续抓好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治理。严禁任何单位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任何教材费用和作业本费,严禁任何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的资料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向住宿学生收取的住宿费。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二是要抓好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治理。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收取耕地占用税;没有占用耕地的除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或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向农民收取规划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审批管理费等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以土地整理、村庄规划、村容村貌整治为借口变相收费、罚款,严禁按住房建筑面积乱收费,严禁向建房农户收取建筑营业税,严禁违法违规收取耕地占用税。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抓好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乱收费的治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防止变相向进城就业农民乱收费。从2009年起,取消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严禁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押金。

   四是抓好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的治理。严禁向育龄妇女收取孕检费;严禁借开具准生证、出生证明等手续之机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强制保险、摊派药品和宣传品;严禁以收费为目的发放二胎指标和以罚代管。

   五是抓好殡葬乱收费的治理。要加强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使农民能充分理解并自觉执行火葬政策,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严禁按村摊派罚款任务。

   六是抓好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和户籍管理乱收费的治理。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除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准再向农民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邮政强制服务发放第二代身份证;严禁借农村新生儿上户口之机乱收费,严禁向更改户籍登记事项、补登登记内容的农民乱收费。

   七是抓好婚姻登记乱收费的治理。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搭车收费和推介保险,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八是抓好农村报刊摊派的治理。坚决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农村服务组织或向农民、学生、服务对象户摊派报刊。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

   九是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的长效机制。

   十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资打假工作,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大对发生区域性制假、售假及造成农民减产绝收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

   十一是要认真治理向村集体的各种摊派集资,逐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个体工商户、村卫生室等农村服务组织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的经费缺口以各种名义向村集体转嫁和向村集体乱集资。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借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同时要继续抓好畜禽防疫、生猪屠宰、邮政汇款、供水、供电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积极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减轻农民生产经营负担。

    (五)审慎化解乡村债务,坚决防止增加农民债务负担。乡村债务沉重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隐患之一。要严格监管,绝不允许借口化解乡村债务增加农民负担,同时还要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2009年,继续执行农业税费尾欠暂不清收政策。继续协助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对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等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由政府承担。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过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摊派债务。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的乡村债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五个“一票否决”项目之一。各级要始终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制,市、县、乡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也要与当地专项治理责任单位签订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涉农收费部门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加强考核和管理。农民负担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要与平时检查、暗访相结合,对考核位居前三名的县区及落实减负惠农政策较好的乡镇和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对年度目标考核较差、存在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乡镇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纳入重点监控,并按规定程序将考核结果向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切实把减负惠农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对县、乡两级和涉农收费部门主要领导考核以及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监控的乡(镇)或部门、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死人伤人恶性案(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县区及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今年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新蔡县河坞乡、确山县新安店镇、西平县农场、正阳县新阮店乡、汝南县三桥乡、驿城区胡庙乡、泌阳县花园乡、遂平县阳丰乡、遂平县教育局、平舆县庙湾镇、平舆县教育局、上蔡县韩寨乡、上蔡县教育局纳入重点监控。同时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搞好农民负担综合治理。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的质量。凡是向农民收取的税费,均应向社会公示,并要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公示要增加支农惠农政策的内容。各级农监、纠风部门要协调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在对各种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和认定基础上,以县为单位,统一公示形式和内容。除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所在地统一设立涉农收费公示栏外,各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要加强检查监督,狠抓责任落实,凡是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二是要继续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省农监部门根据新形势,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补充调整了主要减负惠农政策、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统一印发到每个农户手中,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群众性、社会性监督作用。印发费用由各县财政解决,不得向农民收费。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的地方要将筹资项目和标准,一并填入监督卡,凭卡筹资。各级农监、纠风部门要加大对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的检查力度,防止出现棚架。对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及时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同时,要将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情况逐级报告。对发生在本辖区、本部门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对迟报、瞒报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四是逐步完善监督员制度。市、县农监部门要结合实际,聘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懂政策、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农民担当农民负担监督员,以便及时了解和把握农民负担动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日常管理。一是要组织好监督检查活动。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继续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活动,始终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高压态势,促进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二是要坚持经常性明察暗访。市县农监、纠风部门要继续将明察暗访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常规手段,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深入乡村、农户,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学校、站所,了解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要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市县农监部门要把专项审计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坚持下去。审计的重点是:村级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村级招待费是否完全取消;“一事一议”筹资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摊派现象等。通过专项审计,纠正违纪行为,促进农村财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各县区要在夏收前组织对去年的有关专项审计内容全面审计一遍。各县区农监、纠风部门要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专项审计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市农监办、市纠风办。市农监办、市纠风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四)加强案件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要及时查处,认真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坚决退还群众,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彻底化解隐患,杜绝群众重复反映。特别是对粗暴行政、强征强收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快速反应,从严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或通报,绝不姑息迁就,严防引发恶性案(事)件。要认真做好案件回访和复查工作,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解决到位,避免出现多次重访。对瞒案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从重处理。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县区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要注意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处理一人、教育一群的功效。

    (五)加强教育培训,抓好减负队伍建设。市县农监部门要围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题,广泛开展农监干部和乡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教育他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无论开展什么工作都要从群众利益出发,从能给群众带来多少实惠考虑问题,这样推动工作就不会损害群众利益。今年,要重点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和财政奖补政策的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民积极开展农村生产和生活公益事业建设。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农监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安排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各级农监干部要增强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拓宽视野,开阔思路,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

    (六)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构建减负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农监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农民负担的不同特点,建立和完善本级农民负担监测网点,不断改进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及时反馈信息,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要通过开展超前性的、带有战略性的调研活动,认真研究农民负担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逐步构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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