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086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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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一)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和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通过前期开发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营城市和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负责承担。

(三)在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实施工作中,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建设、房管、人民银行、国资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协调,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和运作机制

(一)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增和经过法定程序由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具体包括新征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旧城区改造用地(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用地)、企业破产和改制用地、原行政划拨土地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土地、行使优先权购买的土地、依法收回取得的土地以及其它必须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法院裁决”、 “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抵顶劳保资金”、“以租代征”等各种名义擅自处置依法应当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违者必须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运作机制

1.土地收购储备实行年度普查和动态管理制度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积极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地块、正在收购储备的土地、储备储存的土地、公开出让的土地等情况分类建立台帐和收购储备土地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结合年度普查情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新征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

①新征收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

②市国土资源局与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辖区乡办和基层国土所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调查核实涉及拟征宗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同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征地成本测算。

③对纳入征收储备计划的宗地,由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各自辖区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文书签字、勘测定界等报件必需手续,并维持宗地现状,制止各类私搭乱建行为。

④土地征收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协调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交付“净地”后,属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由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意见组织竞价出让。

⑤储备地块上的建筑物、附属物补偿费用,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征地费用及宗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实行宗地结算制的办法待宗地出让后一并结算。

3.中心城区存量土地的收购储备

(1)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照本通知应该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前,土地使用权一律调整至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明确竞价出让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分类进行操作

①对中心城区国家、省、市驻驻单位和企业占用的国有存量土地进行改造时,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市拆迁办和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对驿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所辖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由辖区政府或辖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后,依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市拆迁办、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审核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出让后,由辖区政府和辖区管委会按照所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交付净地。

②对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破产法》规定,由政府依法收回该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并纳入收购储备。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法处置。

③对城中村改造及村民生产生活用地,依据市政府同期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④对原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一律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代表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先期收购后,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出让。

⑤对政府依法收购和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进行先期开发整理后,熟地进入市场。

三、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一)统筹安排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把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投资渠道和运作模式,使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实现“熟地”出让,进一步提升土地价值,增加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二)优先考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围绕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发展重点,坚持以城市规划为导向,以拓展土地资源为重点,统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做好各项实施规划,加强研究,初步划定预留用地,为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预留空间,有条件的可先期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统一纳入土地储备。

(三)强化招商引资开发整理

土地前期开发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归口管理,可以由国有公司具体实施,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由投资商进行。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积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储备的拆迁安置、开发整理和配套建设等前期开发。要通过扩大注资、盈利留成等方式,提升储备土地品位,实现储备土地的增值。

四、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2.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国有土地收入的总价款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举借的银行贷款及以其他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及项目预算,向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拨付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待储备项目土地达到出让条件后(净地出让),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以及支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土地储备资金全程接受财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使用。

(三)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及零星收入应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中心城区新征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的储备开发项目(包括“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企业改制”等),由财政按储备土地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的3%拨付土地储备项目工作经费(实行宗地结算)。

五、强力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重要性

在市区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土地存量,加快城市建设,帮助困难企业脱困;对于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搞活土地经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为政府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把做好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作为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大事来抓,作为整治经济环境的大事来抓,坚持市区一体,上下配合,部门联动,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加强协调

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形成合力。要坚持市、区一体,区属企业的空闲地和存量地转让全部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购,房地产公司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负责供应。开发区要协助做好村民组工作,支持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预征或收购土地。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市区建设规划和每年建设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便利。

(三)加强对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相关市直部门、区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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