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295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7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  号: 驻政办〔2013〕104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1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省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风气等因素影响,流浪乞讨人员妥善安置难、重复流浪等突出问题仍然存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任务依然很艰巨。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乞讨救助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救助管理水平,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职责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解决救助站工作经费、工作车辆、编制;对流浪乞讨人员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漠视、拒绝甚至遗弃,坚决避免意外情况发生。到“十二五”末,各县要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救助管理站。

(二)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救助管理站组织开展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宣传,加强街头救助;接到求助信息,及时实施救助。

(三)驿城区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告之、护送、实施救助等。设立临时救助点,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属于辖区居民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妥善安置;对非本辖区居民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市救助管理站报告情况。积极开展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活动。

(四)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工作中发现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和救助对象身份查证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劝导、引导、护送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卫生部门:明确定点医院,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七)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

(八)教育部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

(九)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十一)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编制。

(十二)综治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围,对流浪乞讨人员综合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不力,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方进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十三)团委、妇联:负责配合救助管理站利用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或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并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

(十四)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救助保护工作尤其是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三、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规范救助管理工作行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按照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和救助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各自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处置和救助工作负责,并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加快县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步伐,推动救助管理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站设施,规范救助管理行为,增强救助管理能力。要加强救助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对专业性强的岗位可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引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专业化救助管理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单位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一是对所指定责任区域出现流浪乞讨人员未及时发现报告的;二是拒绝收治流浪乞讨人员或救治不及时的;三是救助管理部门在接到求助信息后,未及时救助的;四是其它履行救助职责不当或履职不积极的。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造成后果和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迸一步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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