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437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国道107线驻马店市境内公路管理秩序的通告 | ||
文 号: | 驻政〔2014〕67号 | 关 键 词: |
为扎实推进国道107线驻马店市境内改扩建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现就维护国道107线驻马店市境内公路管理秩序通告如下: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20米)内,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50米内不得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三、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四、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能实施。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拆除。对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