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402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4〕24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各院校:由于历史原因,个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解决其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将取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地用于集资建房或房地产开发。这种行为,既扰乱了城市的功能布局和房地产业的发展秩序,又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了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规范土地、规划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立项审批机关要按照国家和省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其他开发建设。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其他开发建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土地、规划、住建、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满足建设需要而富余或闲置的土地,由管理部门负责清查,将清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政府决定收回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由政府强制收回。政府对收回的土地给予合理的补偿,土地另做他用。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应按照国家的住房政策,通过个人购买、租赁商品住房或政府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等途径解决。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任何名义(包括集体宿舍、集体公寓、专家楼等)在原划拨的土地上变相集资建设干部职工住宅楼。否则,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渎职罪。六、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已划拨的土地以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名义,通过变更用地性质,然后以土地出让的方式,实施集资建房或进行房地产开发。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利用原划拨的土地实施的集资建房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要主动接受正在全市开展的集中治理“双违”专项行动的处理。今后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八、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凡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决策、承办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九、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十、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各类事业单位及共青团、妇联等各类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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