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380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3〕142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文件精神,我市下发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驻政〔2013〕111号),对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低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资金保障能力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农村低保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并足额支出。各县区要按需匹配低保资金,上级拨付不足的部分,县区财政要足额匹配并列支,确保低保对象应保尽保。今后,上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将与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农村低保工作情况挂钩,对于上年匹配资金较好的县区,拨付资金时给予倾斜。

(二)确保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2%安排工作经费。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要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确有困难的,可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全部发放到户。各级财政安排的年度农村低保预算资金应于当年10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完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

(一)规范申请程序。从2014年起,凡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农村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行动不便或有其他困难不能亲自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完善公示制度。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设立长期固定公示栏、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县区民政部门重点公示低保政策和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公示申请、审核程序和动态管理内容,并负责将本辖区内享受低保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其所属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

(三)切实加强基层机构建设。全市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近36万人,日常管理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河南省编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豫编办〔2011〕49号)要求,切实加强低保工作机构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成立民政所,配齐工作人员,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5名工作人员,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3名工作人员,并按照每人6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保障必需的办公设施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强化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低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纳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范围。各级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低保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二)落实管理责任。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区内低保工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和村级组织的作用。

(三)实行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3年12月1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