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369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驻马店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3〕131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确山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为此,现就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如下:
一、吴桂桥煤矿和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安里煤矿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其直接进行安全监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组织煤矿企业安全科技发展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对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国土、住建、公安、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我市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四、驿城区和确山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属地监管责任。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