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367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3〕129号 关 键 词: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1日      

  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障人防军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人防军政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人防军政联席会议的领导协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防军政联席会议是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领导、协调全市人防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防军政联席会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推动我市人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市政府和军分区分管人防工作的领导为市人防军政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人防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条  人防军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第四条  人防军政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制订全市人防目标任务;

2.定期分析全市人防工作形势,制定对策,为市政府、军分区提供决策依据;

3.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及人防军政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4.及时研究解决人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人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人防军政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临时决定召开。具体事项: 

1.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2.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3.联席会议根据全市人防工作计划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市人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4.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近期人防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5.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 

6.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15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7.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会议落实情况和人防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军分区。 

第六条  建立人防军政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汇总人防工作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人防工作,制定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下: 

市政府办:具体领导市人防办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制度及会议研究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协调。

市人防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教育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责,会同人防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市公安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参与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做好城市疏散人口的准备工作;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市民政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参与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市财政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加强人民防空规费征收管理,将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市城乡规划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热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组建城建、公用抢险抢修队。

市水利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供水、排水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组建运输队。

市文广新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责,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市卫生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修建和维护管理医疗救护专用工程;组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队。 

市环境保护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组建环境防化防疫队。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组建防化队。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应急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修建和维护管理物资储备专用工程;做好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市粮食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修建和维护管理粮食储备专用工程;做好粮食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市红十字会:履行《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对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频率予以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通信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对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予以保障;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组建通信队。 

市供电公司:履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供电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组建电力抢险抢修队。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