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务中心区核心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4-00718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10月2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务中心区核心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4〕95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商务中心区核心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2日    驻马店市商务中心区核心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驻马店市商务中心区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务中心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商务中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省发改委批准的《驻马店市商务中心区发展规划(2012—2020年)》区域范围内的核心区,即:东至铜山大道、西至香山路、南至十一支路、北至九支路,规划面积0.66平方公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商务中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经济、高端商务办公、高档酒店、电子商务、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和咨询服务、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的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市级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费除外)全免,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府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第五条 凡固定资产(扣除土地投资额)内资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外资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按双方约定时间建设完成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先全额征收,再将地方留成部分及时扶持开发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 对本范围内的运营企业,自营业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上缴市级税收收入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上缴市级税收收入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下列项目可“一事一议”:1.国际、国内500强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建立研发机构或建设高端商务办公等项目;2.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设立地区总部等项目;3.国际、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投资成立区域总部以及运营中心等项目;4.五星级酒店项目。第八条 在符合提升该区域商业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申报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地销售30%的商业建设面积。第九条 本办法以拍卖宗地为单位,由竞得土地的企业申请验收考核,市政府组织审核验收。开发建设类项目,在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按优惠办法兑现企业;经营类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后,按优惠办法兑现企业。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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