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4-00712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10月2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2014〕82号 关 键 词: 依据驻政〔2017〕59号,该文件已废止

为消除旅游客运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旅游客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水平,营造安全和谐的旅游客运环境,促进全市道路客运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4号)精神,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守红线、强化责任,注重预防、狠抓治本,依法治理、夯实基础,为广大游客平安出行和旅游客运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防事故、整秩序、保安全、促畅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监等部门对于旅游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旅游客运经营者和旅行社对于旅游客运安全的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健全旅游客运安全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加大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消除旅游客运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旅游客运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我市旅游客运安全形势稳定。

(三)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形成“相互衔接、联合联动、权责一致、合理促进”的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长效,形成“常态执法、全面规范、持续深入、堵疏结合”的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新体系;坚持社会监督、群众参与,形成“宣传氛围浓厚、舆论监督有力、社会齐抓共管”的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新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

成立驻马店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由驻马店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领导,负责全市旅游客运安全工作,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高峰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职责分工

1.驻马店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

在驻马店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适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旅游客运安全工作;制定加强旅游客运安全工作方案和办法措施;组织开展旅游客运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受理、批办、转办各类涉及旅游客运安全的投诉案件;分析全市旅游客运安全形势和市场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旅游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履行旅游客运安全监管职责。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旅游包车特别是省际旅游包车的登记检查,重点检查驾驶员驾驶资格、车辆定期检验、车辆核载及实载人数、驾驶员驾驶时间、车辆轮胎磨损状况等情况;针对旅游客运线路、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段以及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加大巡逻管控力度,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违法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2)市交通局: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和整治工作,规范旅游客运经营者和旅游客运车辆的营运资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重点打击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黑车”;加强对旅游客运经营者运营监管,严格审核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资质和条件,规范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加强旅游客运运力投放调控;督促旅游客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与责任体系。

(3)市旅游局:加强对旅行社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对旅行社包(租)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旅行社选择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者,租用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旅游客运服务,并与旅游客运经营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包(租)车合同》,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监督旅行社不组织“夕发朝至”的包车旅游团,不安排旅游包车在凌晨2点至5点行驶;加强对旅行社及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推行导游员兼职旅游行程安全员制度,要求导游员在行程中监督和提醒旅游包车驾驶员安全行车。

(4)市安监局:充分发挥安全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旅游客运市场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对发生旅游客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格事故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工作制度

1.工作联络制度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汇报并落实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部署,协调和督促本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全市旅游客运安全的常态综合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例会制度

工作例会由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召集组织,由主任主持或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各成员单位在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任职的副主任和联络员共同参加。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年旅游客运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旅游客运安全工作中的重大或突出问题;通报旅游客运安全综合、专项整治及旅游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全市旅游客运安全形势和市场状况、旅游客运安全投诉受理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处理需要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的事项与需要通报和交流的其他事项。

3.派处单和沟通函制度

对旅游客运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和投诉,以及存在单一性和突出性问题,实行派处单制度,由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向责任归属单位或部门下发执法派处单,指令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置,并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置结果进行通报。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由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向有关区域和部门发出沟通函进行督办,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对问题处置进行跟踪。

(四)工作机制

1.旅游客运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旅游客运安全监管职能,积极主动融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大格局中,由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的牵头或指定单位牵头,建立由各责任单位执法人员组成的较为稳固的旅游客运安全联合执法队伍,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常态化旅游客运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开展日常联合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重大涉及旅游客运安全举报案件;排查和治理重大旅游客运安全隐患,着力解决旅游客运安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实现旅游客运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台账,做到检查台账清晰,有通知有方案、有领导有人员、有职责有内容,有时间有步骤、有行为有结果、有总结有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事故隐患,及时依法处理,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确保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2.旅游客运安全投诉统一受理工作机制

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旅游客运安全投诉的登记备案、批办、转办、督办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旅游客运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对投诉不得推诿、扯皮和延误。首接属于本部门的投诉,应做好登记,向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及时调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后及时答复投诉者,并书面上报处理结果。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的涉旅投诉,应及时转由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按职能权限,书面批转相关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投诉,由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查处理。各成员单位建立投诉档案,做到投诉档案卷宗有编号、投诉材料有原始记录、有处理结果、结果有上报。

3.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查处信息公告机制

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旅游客运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法查处的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信息、旅游客运安全隐患等信息,实现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和查处信息共享,有利于社会和公众了解和监督,推动有关责任单位及时作为,促进旅游客运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4.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跨地区跨部门督办机制

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督办机制,确保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投诉处理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责权一致,注重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要对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提起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督办,明确办理要求,采取“电话督办、汇报督办、通报督办、专员督办、分类督办、包案督办”等不同形式督办,采用座谈、暗访、走访、问卷等多种工作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并对督办结果进行跟踪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三、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监管

(一)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

全市从事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及车辆需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资格,并经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旅游客运经营者要向社会公布的自己的名称、资质、符合旅游客运要求的车辆及驾驶员情况,并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未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资格和在市旅游局备案的客运经营者和车辆,不得经营旅游客运业务,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服务。全市旅行社企业应选择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资格、在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和已向社会公布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和车辆为游客提供旅游客运服务,不得租用无营运资格或者达不到相应条件要求的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游客。

(二)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

1.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管

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管理。旅游客运经营者要对所属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单车档案,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制度、“一程一检”制度和派车单制度。旅游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技术等级和服务质量应达到标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各类保险,且每年通过年审;在显著位置放置旅游包车标志牌,公示旅游客运企业和驾驶员信息、监督投诉电话、核定载客人数等内容;应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装备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装备;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实行发车前安全告知制度。报废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检测不合格或非法改装车辆不得从事旅游客运。

2.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监管

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监管。旅游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符合相应身体和年龄等条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以来不存在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从事旅游客运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在雨、雪、雾等天气以及危险路段时,谨慎驾驶,不得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三)加强旅游包车监管

1.加强旅行社包车监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包(租)用旅游客运车辆监管。全市旅行社包(租)用车辆时,应与从事旅游客运的经营者签订包(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和责任;应先报市旅游管理部门登记,再持登记证明文件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包车手续。旅行社包(租)车辆未经过市旅游管理部门登记的,市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包车手续。

2.严格旅游包车牌的管理

坚持“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制度,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包车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发放空白包车牌,经营者不得扩大包车牌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延长有效时间。

3.加强旅游包车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市公安和市交通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强对旅游包车运行的动态监管,强化旅游客运经营者对旅游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主体责任。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和未经核准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要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配备专职人员监控运行的旅游包车,完善GPS监控日志记录,提高监控频率,重点监控节假日和旅游旺季长途运行车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严格执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制度和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市旅游管理部门应监督旅行社对旅游行程和线路的安全保障,监督旅行社不组织“夕发朝至”的包车旅游团,落实导游员兼职旅游行程安全员制度,强化导游员旅游行程中的安全职责,对旅游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的提醒和监督,不准超速行驶、禁止客车超员、杜绝酒后驾驶、严防疲劳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四)加大对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力度

市旅游、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机制框架和制度安排,加大对旅游客运经营者、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和驾驶员、旅行社包(租)车辆所存在的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着力解决我市旅游客运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我市的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升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服务水平,消除旅游客运安全隐患,保障广大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

(五)建立完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报告调查制度

各成员单位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旅行社要根据本部门和本单位特点,制定完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全市道路客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对接,认真落实各项旅游客运安全预防、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旅游客运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各类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对拖延迟报或瞒报以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深化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舆论宣传,积极宣传旅游客运安全理念及监管措施,旅游部门应及时发布主要旅游景区的气象信息、交通信息和出行安全提示;加强对旅游者安全出行教育和引导,加强对旅游客运驾驶员、导游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旅游客运经营者对旅游客运驾驶员、旅行社对导游员在旅游行程前开展安全教育和提醒,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公众、游客、新闻媒体对旅游客运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旅游客运安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旅游客运安全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具体的负责领导,结合旅游客运的特点,强化工作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应承担的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与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工作对接配合和信息交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提高我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落实监管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严格行政执法

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旅游客运安全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服务承诺制、执法错案追究制、绩效考评制等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顽强、执法规范、专业性强的高素质旅游客运安全行政执法队伍,为全市旅游客运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2014年9月18日

( 依据驻政〔2017〕59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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