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5-00003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1月1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2014〕103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用途管理,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现就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方式

对已按批准用途实施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的,以及“撤地建市”前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包括花木种植、生态农业和养殖业用地等,其价格参照工业地价评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由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 277 号)的规定,由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其工业用地、地上房屋和附属物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到位后,由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土地储备机构对该宗土地进行收储,并按新的用途和要求重新供地。

(二)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按新规划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照规划统一开发。要求自行组织开发的,必须符合规划和开发条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补交出让金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规定执行。

原工业用地(包括“撤地建市”前的综合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享受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但尚未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迁建企业的相关政策

(一)涉及退出原工业用地企业要求迁建的,必须符合迁建地的规划和项目建设要求,迁到规划的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内。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相关规定,迁建地经批准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三)因迁建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评估测算后,由迁建受益地财政予以补偿。

(四)享受迁建地新上工业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对因规划调整,经批准需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工业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研究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中的各种手续证件。

(二)对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不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属地管理,认真监管,正确引导,搞好服务,确保市政府决策得到落实。

(三)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区属企业和民营企业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市政府从土地改变用途所带来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支付给辖区政府(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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