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1日

驻马店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驻马店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培训技能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基地实行统一认定,分级管理。各县(区)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市直培训基地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条 培训基地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培训基地的认定

第四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原则。

1、充分利用全市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网点布局合理,专业设置齐全,就地就近开展培训。

2、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

3、培训基地采取动态管理。

第五条 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2、具备承担职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机构和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且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

4、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

5、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程序。

1、申请。培训机构向所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①《驻马店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基地申请表》;②资质证明。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供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场地证明材料;培训教师花名册、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财会人员会计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件在实地考察时必须提供原件。公办培训机构需提供机构成立文件、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就业去向、收费标准以及相应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制度等)。

2、初审。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本地各类培训机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认定条件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3、认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考察评审论证。

4、公示。评审合格的培训机构统一颁发“驻马店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培训与管理

第七条 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各类培训必须由定点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各有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上级培训项目要求监督管理,制订培训具体办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培训基地必须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台帐。职业技能培训台帐要说明受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鉴定情况、收费情况以及就业去向、工资收入、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分别报培训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培训基地要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条 培训基地要向学员大力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符合享受鉴定补贴条件的学员,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开设培训班前应按培训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开班审批表、教学计划、学员名册等材料,经培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劳动力市场需要,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不准超出培训机构审批部门批准的专业范围。各专业(工种)的培训时间要求和补贴标准按培训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采用国家正式出版的培训教材。培训基地自选教材或自行开发教材的,必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按照规定的课程内容、授课学时进行培训,不得擅自压缩课程内容、削减授课学时,要严格考核学员的出勤率。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在完成教学内容后,需对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在拟定的考试日期一周前,培训基地须向培训主管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考核,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必须为每位学员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要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突出操作训练,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培训基地的教学管理、培训质量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检查记录作为对培训基地年度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培训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培训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动态管理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减少培训内容的;

2、以各种手段压缩培训时间的;

3、学员考勤流于形式的;

4、发现在教学实践课上不给学员创造实践条件的;

5、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差,在管理部门调查中学员反映强烈的;

6、不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和资料,经培训主管部门督促仍不能完成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1、一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者;

2、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弄虚作假套取职业培训补贴的;

4、不服从管理,或对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付了事的;

5、学员对培训机构不满意而群体上访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以各种手段套取职业培训补贴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行业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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