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请于11月15日前,将本县(区)清理整顿情况总结上报至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同时报电子版。市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请于11月7日前上报自查情况,市局将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2014年11月3日

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近日,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于2014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许可正式设立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清理整顿内容

1.学校许可设立情况: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学校法人、校长、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是否符合要求;教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2.备案情况:一是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二是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三是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四是修改后的章程;五是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负责人变更以及校址搬迁;六是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

3.证件情况: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学校教学管理情况:是否按审批的专业开展培训,教师备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学藉管理、学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等方面情况。

5.职业技能鉴定情况:是否有邀请外省、市职业技能鉴定到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串通外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违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

6.合作办学情况: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展学历教育、国家职称考前培训等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一)部署阶段:10月20日—10月25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量化检查细则,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加大媒体对本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二)清理整顿阶段:10月26日—11月20日。坚持“谁审批、谁检查、谁负责”,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参照《2014年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对照表》(见附件)对所审批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逐一实地检查,依法拿出处理意见。

(三)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11月30日前,连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按学校名称、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职业(工种)及级别、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学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填写)一并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同时报电子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汇总情况予以通报。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接受教育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此次专项整顿活动的认识,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抽调得力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认真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二)严格标准检查。检查要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逐校实地进行。对有不具备办学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不规范学校名称和开设专业、管理混乱、发布虚假广告、未经批准异地办学、违规联合办学等情况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分类拿出处理意见。对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研究制订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督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做好登记。对新审批设立、依法终止或撤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举报电话(0371)69690105,工作期间接受社会电话举报和监督。

联 系 人:张 伟

联系电话及传真:0371—69690105

电 子 邮 箱:ZY65907612@163.com

通 信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C401

附件:2014年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清理整顿对照表.doc

附件

2014年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清查活动对照表

学校名称:

项目

标准分

检查内容

配分

标准

得分

扣分原因

一、

行政管理

20分

指导思想

5分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分)

2. 坚持培训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促进就业服务的方针。(1分)

3. 经常学习民办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并认真落实。(1分)

4. 按审批机关批准的专业工种、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办学。(1分)

组织领导

5分

1. 实行校长负责制。(1分)

2. 有独立的财务。(1分)

3. 学校内设机构健全,并配备得力人员。(1分)

4. 学校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并符合法律要求。(1分)

5. 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符合任职条件。(1分)

财务管理

10分

1. 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设置账簿,账目清晰,无违法乱纪现象。(2分)

2. 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备案。(2分)

3. 有专职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财务管理人员与学校主要领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2分)

4. 收支合理,无资不抵债问题。(2分)

5. 按国家规定要求合理支出,支出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2分)

超范围开展培训,或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资不抵债的此项不得分。

二、

办学条件

30分

师资队伍

10分

1. 教师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2分)

2. 专职教师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兼职教师有聘书,工作相对稳定,且有教学经验。(2分)

3. 每个专业配备2名以上的理论课老师和实习指导教师。(2分)

4. 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分)

5. 专兼职教师队伍数量能满足教学需求,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4。(2分)

教学场地和配套设备

20分

1. 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教学场地。(5分)

2. 有与审批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固定操作训练室和实习场地。(3分)

3.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教学及实习设备、仪器及必要的音像设备等,实习设备相对充足。(4分)

4. 租赁办学要有正式的租赁合同,且相对稳定。(2分)

5. 招住宿生的,须有必要的食宿场地。(2分)

6. 有校外实习基地的,须签订有协议。(4分)

举办以职业技能类培训为主的学校无实习场地或实操设备的,或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未备案的,此项不得分。

三、

学校管理

30分

招生行为

10分

1. 制定科学有效的招生办法,招生数量充足。(2分)

2.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新生有注册,结业有登记,上课有考勤。(2分)

3. 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2分)

4. 招生行为规范,广告内容真实,无欺骗言辞。(2分)

5. 无违反审批培训专业外的招生行为。(2分)

招生简章和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此项不得分。

教学管理

10分

1. 制定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考试、教学、教研、学员档案材料等管理制度健全。(2分)

2. 坚持教案审批制度,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教师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讲究方法,效果好。(2分)

3. 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活动有记录。(2分)

4. 有明确的教学进度计划,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2分)

5. 实习达到规定比例和课时,保证实习效果。(2分)

档案管理

10分

1.有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2分)

2.严格按照计划、大纲所规定的课时安排和授课要求实施教学。(2分)

3. 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自编教材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分)

4. 具备必须的辅导材料和相关资料。(2分)

5.学生的各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2分)

在教学过程中,教职员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四、办学质量

20分

毕业生质量

15分

1. 保证教学质量,培训合格率达到90%,鉴定率达到80%。(5分)

2. 使用省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8分)

3. 半年内推荐学员就业率达90%以上,并有跟踪记录。(2分)

办学效益

5分

1.学员没有投诉,社会上无不良影响。(2分)

2.办学成果显著,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表彰的。(3分)

未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未发放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此项不得分。

合计

100分

备注

此表仅作为实地检查的参考,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

检查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