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269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06月11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驻马店市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65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驻马店市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5日 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更好地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修订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在辖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监分局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进行考核。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第四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数据指标、评价指标和系统排名指标。第五条 数据指标是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信贷质量的指标,包括新增融资额、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存款增长率和不良贷款率,考核数据以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监分局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对本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驻马店市经济社会的贡献程度进行打分评价。第七条 系统排名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业务发展提升状况的指标,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在本系统内争位次,更好的服务驻马店地方经济发展。第三章 数据指标计分方法第八条 数据考核指标、单项基本分、计分方法如下:(一)新增融资额(40)分。新增融资额包括两部分:新增表内贷款和其他实际融资,当年核销及剥离不良贷款还原计入当年新增贷款。其他实际融资指经人民银行、银监局统计确认的或有协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驻马店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总行资金池以及外地市调配进入我市的资金)。新增融资额计分方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表内贷款、其他实际融资之和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4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二)新增存贷比(10分)。新增存贷比为表内新增存贷比。以年度全市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三)余额存贷比(3分)。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以年度全市余额存贷比的1.5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3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邮储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平均分。(四)贷款增长率(12分)。贷款增长率为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以年度全市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2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2分。(五)存款增长率(3分)。存款增长率为表内存款同比增长率。以年度全市存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3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六)不良贷款率(4分)。该单项基本分(4)乘以(1-金融机构当年末不良贷款率),即为此项得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末上升的,此项考核得分为零。农信社当年末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本上加2分。第四章 评价指标计分方法第九条 评价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一)业务评价(10分)。由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项目建设、三农、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情况,驻马店银监分局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监管政策、落实监管要求、提升服务能力等情况,分别提出考核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两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当年贷款总量、节奏和投向符合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要求和银监部门监管政策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二)服务评价(8分)。由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考核分值(不超过8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各评价单位评价分数的算术平均值。第五章 系统排名指标计分方法第十条 系统排名指标(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在全省本系统排名一至三位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四至六位的,加3分。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前移五位以上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前移三至四位的,加3分。第六章 考核奖励方式第十一条 数据指标、评价指标和系统排名指标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表内贷款多的排名在前。第十二条 对考核得分前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支持驻马店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项,报请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同时,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调剂财政性资金的存放。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每年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第十四条 对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监分局的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第七章 附 则第十五条 鉴于农发行驻马店分行业务的特殊性,由考核小组根据当年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驻政〔2011〕94号)即行废止。
驻马店市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驻马店市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增强对驻马店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对象从事寿险和财险业务的市级保险机构。二、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考评内容的设置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分5项内容进行考评:(一)保费收入情况(20分):其中,财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得15分,3000万元以下的得10分,每超出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寿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得15分,2亿元以下的得10分,每超出5000万加1分,最高加5分。(二)赔款支出情况(20分):其中,财险公司当年赔款1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0分,1000万元以下的得15分;寿险公司当年赔(给)付3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0分,3000万元以下的得15分。(三)参与社会治理及防灾减损情况及就业情况(20分):财险公司当年交强险、责任险、农业险保费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得15分,每超出3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寿险公司参与社会治理以及经办政策性业务,以市级经办为单位,每参与经办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当年新增就业岗位500人(含)以上的得5分,每增加100人加1分,最高加5分。(四)地方税收总额(20分):当年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0分,500万元—1000万元的得15分,500万元以下的得10分。(五)引进保险投资总额及机构覆盖情况(20分):当年引进保险投资总额1亿(含)以上的得5分,每增加1亿加1分,最高加5分;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的得10分,每存在1个空白县减1分。三、奖励项目及措施(一)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对财险类和寿险类保险机构分别进行考核,评出前3名授予“保险机构支持驻马店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单位”称号,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获奖保险机构若发生集体上访、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事件的取消获奖资格。(二)对于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省、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对做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四、组织实施(一)考评表彰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及单位组织实施。(二)考评对象在对上年度考评内容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各项考核内容整理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出审查、考核和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二)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