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5-00273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  号: 驻政〔2015〕65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有关文件精神,抓住当前国家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大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力度,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努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升我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前瞻性选择。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规模快速扩张、跨越式发展;有利于企业实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整体竞争力。当前,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 新三板和场外市场交易试点已扩大到全国范围,企业上市正面临大好机遇,全国全省“新三板”挂牌上市势头迅猛,如火如荼,为抢抓机遇,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创新观念、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多策并举,强力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迈上新台阶。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总体思路,把资本市场建设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金融创新为核心,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直接融资为主线,以推动企业扩大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为重点,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切实抓好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规范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其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二)工作目标。今后五年,筛选50—80家公司进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10—30家公司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10—15家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新三板”首发上市或成功挂牌;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上市工作业务,掌握证券政策法规的高素质人员队伍。三、扎实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选定1.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是合法存续两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近2年税后利润合计5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主业突出,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或核心技术,在本领域具有领先与发展优势;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企业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选定。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县(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论证。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特殊情况(企业已退出上市程序或企业丧失上市可能)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对入选的企业各级政府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培育,并享受我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3.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新农业、新服务、新型商业模式等特别优秀的企业推荐为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4.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的选定。对照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企业挂牌的标准,围绕电子、医药、建材、化工、畜牧、农副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特色产业项目积极推进。新三板和场外市场的条件是:即根据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主业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规合法;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对全市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力争五年内,挂牌后备企业库总量达到50—80家;(二)夯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基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要制订好上市工作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上市工作;选择具有证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快股改进程;妥善解决财务、税收、环保、知识产权、资产权证、劳动保障、历史沿革、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营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盈利水平。(三)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企业改制应在券商等中介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要合理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注重引进股权投资和战略投资,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四)积极引进股权融资。鼓励上市后备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境内外私募(PE)、创投(VC)机构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优化和完善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同时,鼓励拟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积极吸收高管持股,提升公司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五)拓宽企业多渠道上市的路子。充分利用国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上市主渠道,努力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实现国内上市;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借壳上市和境外上市。四、切实加大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将上市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争取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配备用地计划指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招拍挂工作;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在办理房产证时,根据企业上市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特事特办、优先办理。规划部门依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建筑质量监管部门出具质量认证书,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和具结保证书,经公告无异议后,住建部门予以登记发证。(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时,土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40%收取,房产登记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车辆行车证、许可证、特许经营证、自主知识产权证、资质证等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只收取证书(变更)工本费,免收过户费用;办理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过户手续时,不得向企业收取过户手续费或开口费。(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为上市进行资产重组(包括采用收购、出让资产和业务方式重组同一控制人或实际同一控制人资产)时,所发生的房屋契税、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资产出售营业税, 以及为上市进行公司架构重组时所发生的资本收益(包括股权转让、海外上市中反向收购同一控制人或实际同一控制人股权、资产清算所得)应缴所得税等,地方财政要帮助企业办理完税手续。(六)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现代物流、农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融资方面实行政策倾斜,促使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向这些企业集中,积极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加快改制上市进程。五、制定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为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市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辅导验收、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和实现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表彰,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六、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的推进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市政府拟重新成立驻马店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处理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和上市推介活动,聘请专家顾问以及开展上市宣传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服务体系,形成市县联动的工作机制。(二)建立拟上市企业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市后备企业(包括省定、市定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要按照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再融资等重大事项,以及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功的企业,应同时向市、县两级政府金融办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三)开辟企业上市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实行企业上市“一条龙”服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金融办要建立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金融、发改委、财政、国资、人社、国土资源、商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安监、科技、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企业上市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多部门的审批问题,实行联合办公。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和具体工作标准。(四)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市政府金融办作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通过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为企业提供与知名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资本运营专家、投融资专家集中接触、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渠道;要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推进机制;要及时深入企业了解上市进程,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后备上市企业的资本对接,促进上市后备企业迅速成长壮大。(五)加强对上市企业的合作监管。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配合河南证监局做好对已上市企业的监管指导。帮助上市企业作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上市企业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帮助上市企业做好增发、配股、公司债、私募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再融资工作,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驻政〔2008〕67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2009〕52号)同时废止。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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