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29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 发文日期: | 2015年07月06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驻马店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驻政办〔2015〕79号 | 关 键 词: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15年度驻马店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日 2015年驻马店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5〕24号),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一、目标任务2015年,全市完成7730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3905辆)。二、主要工作(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2015 年7月底前,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5年底前,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违反禁行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进行处罚。(二)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 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驻马店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对达不到“国四”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业务。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四)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4〕233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于未取得环保检验绿色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提高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 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于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五)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绿色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督导各县、区政府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二)明确工作责任。当地政府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领导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协调推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淘汰工作进度,确保完成淘汰任务。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从6月起,每月调度一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向市公安局上报本月淘汰数量;市公安局每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月各县、区淘汰进展情况,并抄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黄标车淘汰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年度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的,实施“一票否决”,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存在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附件: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 附 件 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
县区 | 黄标车淘汰数量(含2005年底前 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 2005年底前 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
驿城区 | 2685 | 1942 |
开发区 | 484 | 89 |
市产业 集聚区 | 55 | 29 |
西平县 | 692 | 292 |
遂平县 | 447 | 134 |
汝南县 | 714 | 187 |
平舆县 | 417 | 143 |
上蔡县 | 675 | 222 |
正阳县 | 431 | 151 |
确山县 | 434 | 106 |
泌阳县 | 696 | 610 |
合计 | 7730 | 3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