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和《驻马店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驻办〔2010〕16号)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通过对首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参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我们制定了《驻马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5日

驻马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和《驻马店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驻办〔2010〕16号)要求,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量按全市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30%确定。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控制在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内。

事业单位按规定申报经核准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的,原核准的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量相应减少。

第六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1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二)国家“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五)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五);

(六)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

(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八)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九)“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十)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十一)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十二)河南省优秀专家;

(十三)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四)河南省专业技术杰出人才;

(十五)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

(十六)行业内国家级业务评比或竞赛最高奖项的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

(十七)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9年、6年、3年,分别具备下列一、二、三个条件,可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参与人;

(二)国家“973”计划项目参与人;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参与人;

(四)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奖三等奖获得者;

(五)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五);

(六)省部级重点学科负责人,或品牌专业(特色专业)负责人,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或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研发基地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

(八)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

(九)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得者(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一)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二)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十三)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获得者(编剧、导演、主演、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演播者、编著者);

(十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市级拔尖人才、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五)中华医学会省级二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副主委;

(十六)近两年在高水平正式期刊发表本学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学术论文论著者(被SCI数据库收录、影响因子≥2.5)(合著限前五名);

(十七)近五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等次的;

(十八)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所获奖项及称号原则上为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来取得,应与所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比例和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确定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驻马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驻马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申报表》,然后按隶属关系推荐申报。

(二)审核报送。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核准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审后,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和认定。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一式三份,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部门、县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数、现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及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公示结果等;

2.《驻马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以县区、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医疗机构、高校为单位填报),《驻马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

3.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及成果、获奖等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人员主要业绩材料一式三份(1500字以内)。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聘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和办法按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基本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予以续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申报认定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管理工作,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相应责任,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十九条 向省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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