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451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12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140号 | 关 键 词: |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8项) 一、行政许可(2项)1.采矿许可。2.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二、行政处罚(70项)1.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3.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4.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6.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7.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8.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9.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10.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11.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1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1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14.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15.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16.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17.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18.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19.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20.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21.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2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2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24.无权、越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处罚。2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2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2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28.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29.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房地产的处罚。30.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3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32.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3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34.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处罚。3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38.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39.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40.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41.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42.探矿权人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43.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4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45.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46.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4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48.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49.矿山企业因开采不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50.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依规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51.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52.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53.采矿权人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54.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5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56.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5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58.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59.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60.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61.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6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63.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64.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65.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处罚。66.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67.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68.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的处罚。69.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70.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项)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四、行政征收(8项)1.耕地开垦费征收。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3.采矿权使用费收取。4.采矿权价款征收。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6.土地闲置费征收。7.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8.土地出让金征收。五、行政检查(8项)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2.测绘资质巡查。3.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跟踪检查。4.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情况监督检查。5.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监督检查。6.探矿权年检。7.采矿权年检。8.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督察。六、行政确认(2项)1.土地登记。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七、其他职权(27项)1.测绘任务备案。2.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备案。3.国土资源数据汇交备案。4.储量核实报告备案。5.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验收。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7.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8.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9.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成果审查验收。10.土地复垦方案审查。11.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12.县(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13.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核。14.建设项目占用农地转用、征收审核(批次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15.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核发和注册。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批(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租赁审批)。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审批。18.土地复垦费征收审查。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0.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21.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22.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奖励。23.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奖励。2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审批。25.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26.地图审核。27.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