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446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12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135号 | 关 键 词: |
市林业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市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07项) 一、行政许可(4项)1.林木采伐许可。2.征用、占用林地审批。3.森林植物检疫证审批。4.狩猎审批。二、行政处罚(72 项)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4.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5.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6.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7.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8.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9.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1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11.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1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13.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14.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处罚。1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输木材的处罚。16.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17.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18.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19.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20.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质、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21.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预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22.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23.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2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设置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25.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26.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27.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盗窃处理的处罚。28.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29.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30.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3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3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33.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34.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35.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36.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等,禁止排放污水废气、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37.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38.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39.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40.饭店等餐饮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41.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4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43.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44.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4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46.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4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48.破坏、损毁野生植物及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处罚。49.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50.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51.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5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53.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5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56.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57.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58.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59.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60.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61.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62.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63.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64.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处罚。65.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66.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67.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68.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处罚。69.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70.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71.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和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72.有关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2项)1.收缴采伐许可证。2.盗伐、滥伐、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任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3.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4.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5.继续盘问检查过但仍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嫌疑人。6.强制传唤、询问违法嫌疑人。7.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8.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9.封存、没收、销毁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10.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11.义务植树。12.森林防火责令补种。四、行政征收(3项)1.征收育林基金。2.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3.检疫费。五、行政给付(3项)1.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给付。2.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六、行政检查(4项)1.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2.县级实施方案的审查。3.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4.对森林防火区内火建设进行检查。七、行政确认(1项)1.办理市级林权登记(初始、变更、抵押、注销)。八、其他职权(8项)1.森林资源监测管理。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3.办理林业行政复议、听证事项。4.审核县级年度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方案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5.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6.负责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7.采伐限额管理。8.指导全市集体林改、深化配套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