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人社工伤〔2015〕1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程序,简化认定和待遇支付流程,提高认定和待遇支付效率,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属地原则,委托县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所在辖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具体事务。
二、实行死亡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事前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要求用人单位应在职工死亡24小时内将事故分别快报至所在县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经办机构,各县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应在职工死亡24小时内分别将《事故快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和工伤保险处备案。
三、实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对于突发3人以上集体性职工伤亡事故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分别快报至所在县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分别将《事故快报》报市工伤保险科和市工伤保险处备案。
四、实行工伤认定月报制度。各县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认定情况汇总后书面上报市工伤保险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将对重大疑难案件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
五、各县区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工亡和重大伤亡工伤待遇支付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各县区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应将计划申请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支付计划。
六、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七、为加强对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市局将对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八、实施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按原规定办理,本通知实施后发生的事故伤害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工伤保险科快报联系电话:2834885 2836996
市工伤保险处快报联系电话:2898929 2898928
附件:驻马店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月报表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