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523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160号 关 键 词:

 

市民政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附件:市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4日    附 件市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55项) 一、行政许可(4项)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4.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二、行政处罚(26项)1.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8.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9.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10.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11.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12.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以后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13.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14.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15.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16.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17.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1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19.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20.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21.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22.擅自编印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23.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24.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25.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服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26.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三、行政强制(8项)1.取缔非法社会团体。2.封存或者收缴被责令停止活动和已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强制对调查取得的有关非法社会团体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登记保存。4.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5.封存或者收缴被责令停止活动和已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6.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行为的责令整改。7.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在耕林地建造坟墓、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责令整改。8.严禁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四、行政检查(2项)1.对市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五、行政确认(3项)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2.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3.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六、其他职权(12项)1.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处理。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处理。3.救灾资金、物资分配管理。4.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与管理。5.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7.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审查。8.烈士评定审查。9.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批。10.城市城区建筑物(群)、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批。11.编辑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地名的审批。12.退役士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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